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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6 16:05:18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这个意义上,比较法研究仍然是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的重要的研究方法。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法学界将域外行政法作为重要的知识来源,形成了一批重要的比较行政法研究成果,有力促进了中国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例如,王名扬所著《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以一手资料为基础,基于本土化的思想体系重述了三国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成为中国了解世界主要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窗口。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拓展,比较行政法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都有进一步提升,比较法研究中的自主性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例如,在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对是否应当引入保护规范理论的讨论,不仅有对该理论在域外生成发展和应用情况的系统梳理,亦有结合中国实体法体系探讨其可适用性的研究。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应削弱比较法研究,而应当进一步完善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更好发挥比较法研究的功能作用。

具体而言,现阶段的比较行政法研究,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应当超越简单的条文比较,更多关注规则的发展演变过程、实际运行状况,以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结构性影响因素,强化功能主义的比较法研究。第二,应当拓展比较法研究的功能,注重比较研究的全面性。既要关注规范层面的成文法规则,也要关注事实层面的法治秩序;既要关注域外行政法的成功经验,亦要关注域外国家法治建设的问题与教训;既要关注美国德国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要关注与我国具有文化亲缘性或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国家;既要对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也要在不同法律体系比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格局及其发展趋势。第三,在参考和借鉴比较法经验时,要注意认真鉴别和转化发展。法学知识立基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在借鉴吸收时需要仔细探究这些知识所植根的历史传统、社会状况、文化精神,找到其中能够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相兼容的部分,避免生搬硬套。尤其要避免“留学国别主义”的倾向,只推崇自己曾经留学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论予以轻视甚至排斥。同时,还需要注意知识应用的时空背景,坚持以自身的历史和现实存在为核心,立足于本土问题,进行“以我为主”的转化性吸收,推动域外经验的本土化更新和发展。


三、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初创到系统建构、从借鉴参考域外知识到自主发展的重大转变。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内涵不断丰富、理论自觉日益增强、方法体系日渐完善,初步展现了自主自立的特色。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着力完善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以学科体系建设为引领,促进学术体系的完善和话语体系的发展;以学术体系建设为基础,持续推动学科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迭代;以话语体系建设为动力,更好体现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

(一)完善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的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相关知识的系统化整合,发挥立言、咨政、育才等功能。近年来,中国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发展迅速,但仍需从厘清学科定位、更新学科内涵、推动学科交叉等方面进一步努力。

1.厘清学科定位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行政法学学科的研究旨趣与范畴大致稳定,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依然存在可讨论之处,尤其是学界对于行政法学与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长期存在着不同认识。我国先后在1983年、1990年、1997年和2011年颁布了四个版本的学科专业目录。在1983年版学科目录规定的法学一级学科下,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分别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存在。但是,在1997年版学科目录规定的法学一级学科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合并为同一个二级学科(030103)。2011年版学科目录不再设置二级学科,而是交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从近年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实践来看,二者虽同属一个二级学科,但在课程设置、研究问题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化。随着宪法学学科成熟度的提高和中国宪法实践的丰富,其作为独立二级学科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将宪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亦能够更好体现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展现宪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性。

在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上,曾有观点认为,应当强化行政诉讼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以为行政诉讼法学科争取更宽广的发展空间。然而,这种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剥离的学科划分方式,可能削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体功能和实践指导能力,也会影响到人才培养的效果。尤其是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具备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二者的分离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仍应作为同一学科存在,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在目录外自设二级学科,或将行政诉讼法作为独立的培养方向。

2.更新学科内涵

传统行政法学主要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化为学科支点,重点关注如何通过立法约束和司法审查实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控制。这一命题在今天依然构成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关切。同时,随着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行政法面临着更加丰富多元的目标任务,行政法学科必须与时俱进,更好体现学科的时代性。中办、国办202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要求:“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未来,行政法学科应当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重大战略,充分关注党内法规、检察公益诉讼、涉外法治等因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需求而形成的新范畴,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形成的新命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人工智能治理等回应新兴技术创新而形成的新领域新问题,全面扩充学科知识容量,推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面貌的更新。

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原创性范畴,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板块结构划分上的原创性贡献。立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命题,应着力发展涉外行政法。传统上一般认为,行政法是典型的国内法,但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涉外行政法律事务日渐增加,行政法与国际法发生了较多的交叉融合。例如,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中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能因为移民、跨境投资、跨国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产生法律关系;国外行政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中国境内的效力,中国行政法律规范在域外适用的具体机制等问题,均涉及行政法学理论的拓展;面对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遭受的非法干涉与单边制裁,充分研究并利用所在国的国内行政法救济机制也十分重要。

3.强化学科交叉

日渐精细的学科划分促进了学术研究的“精耕细作”。这提升了学科内部知识含量的密度,但也可能造成研究对象的窄化,知识的综合性和丰富性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尤其是我国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与传统部门法的划分高度一致,带有较强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各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遮蔽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限制了新兴学术领域的发展。由此,推动交叉学科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科交叉点往往是科学创新的源泉,可能孕育重大的理论突破和引发学术研究的范式革命。学科交叉强化了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的相互渗透,有利于通过整合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形成复合型的知识体系。

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交叉早已在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展开。这种交叉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传统部门法划分的框架下,推动不同部门法学在视野、内容、方法等方面深度交叉融合。例如,关注行政许可在民法上的意义,行政规制与侵权法的关系,“行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问题等。二是以回应具体问题为导向,打破部门法学区隔展开研究,这也就是近年来兴起的“领域法”研究范式。领域法研究范式的兴起对于打破以部门法学为界限的二级学科藩篱、推动部门法研究交叉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成熟的领域法研究可以孵化出新的法学二级学科。时至今日,单纯以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作为认定学科独立性标准的做法已较为陈旧,新兴学科往往以特定领域法律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技术、跨部门研究方法,提炼并构建研究特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和理论框架。在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概念体系、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时,即可构成与部门法学相区别的法学二级学科。行政法学学科建设应当积极投入领域法研究,推动既有的“部门行政法”等研究范式更好融入领域法,通过充分的理论积淀实现对行政法学总论的反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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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