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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6 16:05:18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明确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方位,需把握两个方面的特殊性。第一,中国行政法学呈现“历时性问题的共时性解决”特征。在欧陆国家,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担保行政、风险行政等,属于纵向历史进程中的多个发展阶段。新的价值理念和理论方法,往往是在上一阶段知识体系建构完成后的反思和迭代,由此保证了纵向上理论脉络的延续性和横向上问题域的集中性。“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道路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这些分处多个阶段的任务可能在同一时空场域中出现,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建构需要同时回应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担保行政以及新兴的风险行政、数字行政提出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知识体系的复杂性。中国行政法学需要既“破”又“立”地完成对旧知识体系的解构和新知识体系的建构工作。

第二,相较于西方国家,中国的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任务的联系更为紧密,政府治理构成国家治理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根据国家在各个历史阶段面临的改革发展任务和彼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政府治理体系不断调整革新,行政法的理论与制度也在不断充实和发展。例如,正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催生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正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目标,推动了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这充分体现了重大改革举措与法律制度建设的辩证关系。再如,“社会转型期”曾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背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频繁发生的征地拆迁争议、违法建设问题、城管执法问题,乃至所衍生出的“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一度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这充分体现出行政法学研究的时代特征。解决这些时代性问题所形成的行政法经验和知识,既适应了彼时需要,也拓展了行政法的知识领域。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丰富的治理实践和创新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经验素材,拓展着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充分总结国家治理创新的经验,特别是政府治理法治化的经验,是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依托多重知识源流的支撑。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下,当代行政法治实践构成了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主体与本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行政法知识的根脉与底蕴,有益域外法治经验提供了必要的借鉴与参照。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须充分重视这些知识源流,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立足中国当代行政法治实践开展研究,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促进多元知识源流的贯通。

(一)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研究法和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使人们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探寻法的本质特征、发展规律、价值功能等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底色,确立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精神与风格。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运用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关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分析框架,审视中国的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实践,就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及其监督制约、行政行为规范、行政争议解决等现实问题,作出科学分析。

在研究和阐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学理论时,要避免庸俗化教条化的简单复述和生硬的概念移植。学界研究指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个阶段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著述的习惯性、依赖性引用和阐述,曾经是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这种研究范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着借助政治话语塑造法学学科独立性和正当性的价值,但教条化复述和依赖性引用导致了思想价值和学术深度的匮乏。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阐释决不能停留在教条化的复述上,应当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实际和行政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顺应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的时代潮流,回应新的技术、新的社会交互方式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一重大课题,对法治政府的定位、内涵、要求等进行了深刻论述,提出了一系列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命题和判断,形成了一套内涵科学、逻辑严密、思想创新的法治政府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理论深刻回答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目标、价值立场、重点任务、建设路径和未来方向等重大问题,是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指引。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这一命题。该命题在锚定行政法的功能和定位方面具有深刻理论价值。之所以将法治政府建设定位为“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因为在当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职能,是实施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主体,也是人民群众感知公平正义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窗口。同时,基于政府治理体系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建设中形成的注重权力行使依据、重视权力制约与监督、重视程序合法性等要求,可以成为各领域的共同治理准则,法治政府建设的成熟经验可以带动各领域法治水平提升,从而更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在行政执法方面,基于“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判断,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命题。这一命题对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价值冲突,塑造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重实体轻程序”“机械化执法”“暴力执法”“小过重罚”等现象和问题,既影响到执法预期,也削弱了法治权威。行政执法亟需在力度与温度、刚性与柔性、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分别代表四个向度的价值,四者既各有侧重,又有机统一,既强调以严格执行法律为基准,也要求执法者摆脱机械执法,提升裁量合理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其中的法治政府理论,基于国家治理的实践和国情、社情、民情,具有高度的理论指引力和实践适配性。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做好学理化阐释与学术性表达,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国际视野、历史维度等方面,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要深入分析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内涵,厘清其底层逻辑,梳理其发展演进趋势,揭示相关命题的定位与价值,凸显主旨、观照全局,与既有的行政法知识体系进行有机融合,最终形成体系化的、具有原创性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加强对当代公共行政和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化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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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