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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来源:《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5-26 16:05:18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法学知识既来源于实践,又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也将在验证过程中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推动认识与实践循环往复发展。中国行政法学过往的发展已经充分展现了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例如,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客观上催生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改革偏差和实践乱象促使学界开始反思和讨论执法权集中的限度、执法权的横向集中与纵向配置等问题,一时出现了行政法学术研究的“城管热”。针对城管执法研究形成的经验和知识,又进一步催生了新一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再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政府职责的明确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在这一命题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探索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制度,理论界基于这些制度,强化了清单式管理的理论构造,进一步塑造了新的行政法知识。沿此路径,当前仍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中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关注和提炼。

第一,应当更多关注中国政府治理的独特性及其法治需求,从中国公共行政的创新发展中寻找行政法学的新方向和新坐标。行政法的发展与公共行政的样态紧密相关。中国的公共行政在组织、职能、手段、伦理等方面都具有充分的特殊性。历史地看,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塑造了中国国家治理的底色。为应对各种治理挑战,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复杂、严密的行政管理架构和庞大的科层系统。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各级政府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方面,承担着相较世界其他国家政府更多的职责。从宪法到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赋予政府十分广泛的职权,要求其承担多方面的功能。同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出现的治理难题,不断推动着政府治理的创新,推动政府履行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等政治责任,持续对各级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提出新的要求。这些独特的实践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在界定政府职能边界、规范行政权力、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等重大问题上,有着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正是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重视的实践特性。当前行政法学已从单一的控权目标向更多元的治理目标转型,就是对实践的充分回应。行政法学研究不能只停留在规范解释和理论推演的层面,而应当深入观察中国公共行政的实践脉络,从中寻找行政法的发展方向。

第二,应当更多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法治建设的独特实践,从中锚定研究对象、寻找研究素材、提炼法学理论。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彰显中国特色、富含中国智慧的经验,对这些经验的理论提炼将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的重要知识来源。例如,基于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多次出台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纲要,通过迁移使用“规划”这一社会经济发展工具,为法治政府建设划出了清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了通过法治规划引领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和方法。同时,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和压力机制,实践中探索形成了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为法治理论的创新完善提供了研究样本。

面对中国政府治理和法治实践中诸多复杂现象和疑难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者一方面应当保持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实践意识,善于发现和把握实践中的真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善用理论工具,充分发挥理论想象力和实践洞察力,揭示实践现象背后的矛盾规律,完成对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和学术性表达。知识与实践的互动应当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立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保持开放性,以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作为知识体系完善的源头活水,推动知识不断更新。

(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为了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必须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实践智慧的结晶,深刻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政治智慧,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元素、坚实的价值支撑、强大的文化基因,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深刻阐释中华法系的内在要义、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蕴含、注重阐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注重论述法治对于推进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作用、揭示古代中国法治运行机理等方面,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国行政法学界曾经集中讨论过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行政法的问题。基于对行政法定义和认识的不同,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答案。不过,若以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内核和制度要求为标准,难免会存在以今度古的问题,影响到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客观、全面认识。有研究者指出,若以西方法学的概念、分类和理论来整合史料,其结果往往是使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成为一个西方标准模式在中国不太完美(或太不完美)的反映和实践,最终造成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否定性倾向和对法律史的日益轻视。

事实上,虽然中国古代整体上实行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模式,但也存在着《唐六典》、明清《会典》等从法律体系中分化出来的、具有鲜明行政法属性的法典。这些法典除规定国家机构设置、官员编制、执掌权限、各部门之间关系,以及对各级官吏的选拔、任用、考课、奖惩、监督和休致外,还涉及田赋、户籍等诸多方面的行政管理规则。它们标志着中国古代就已经拥有规范详密、自成体系的行政法律规范,并展现了十分丰富的治理智慧。例如,中国古代高度重视职官的权责分明,“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确保整个官僚机构各有专司又相互连结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可以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注重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有关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与职责均有规章制度可循,确保日常行政管理能够有稳定的规则;重视对官吏的日常管理,实行严密的考课、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注重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等等。这些传统和经验,对于今天的行政法治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根本上说,虽然中国已经迈入现代法治国家,政治制度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因自然特征、历史人文等因素而塑造的央地关系、区域关系、民族关系、财税关系等议题仍然横亘在历史和当下之间。从大历史观出发,古代的成文规则不仅仅是一套规范体系,更代表着在当时约束条件下较优的治理选择,值得今人从中汲取智慧。

当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吸纳亦有方法论上的要求,既要避免带有“复古”和“守旧”倾向的全盘接受,也要避免简单化的“托古论今”,应当做到面向当代的批判性继承。一方面,对于诸如等级秩序、特权思想等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元素,必须予以坚决摒弃;另一方面,应当在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内核的同时进行时代化的理论再造,在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理中,把握其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演变规律,锚定其中所积淀的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和独特的精神标识,并结合新的时代需求和社会观念实现更新和重塑。

(四)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追求自主性的同时,也要充分关注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动态,认真鉴别并合理吸收世界上优秀的、适宜于我国国情的法治文明成果。外来行政法学知识在经过本土化改造后,完全可以成为中国原创性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事实上,诸如比例原则、正当程序、信赖保护、听证等概念范畴,最初均引介自域外,经由我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创造性转化和吸收后,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外来行政法学知识,也可以成为中国行政法自主知识的储备仓与孵化器。从法学新知识的发生机理来看,新的材料、新的资源的引入,是实现创新的必要条件。外来学术资源的引入,能够为本土知识体系的发展提供可参考的坐标系,拓展本土化研究的视野与思路,从而更好促进本土知识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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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