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行政法学亦应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充分交叉,如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等学科充分交叉,以进一步拓展研究视野,丰富研究方法。例如,对于数字化行政活动的兴起,既要立足于传统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也要有效运用认知科学、数据分析、机器学习等新的学科方法。 (二)完善学术体系 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具体包括思想、理念、原理、观点、理论、研究方法、材料和工具等要素。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是以若干标识性概念为基础,以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统摄,以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为支柱的统一整体。完善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方法体系。 1.完善概念体系 法学概念在整个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石性作用,构成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起点。一些核心概念发挥着集中表达和反映法学知识、提纲挈领地统领整个知识体系、引导和塑造知识走向的功能,即对法学知识的表达、整合、引导功能。经过多年努力,中国行政法学已搭建起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学概念体系,未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这一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概念、核心概念的本土化改造和学理化阐释。既有概念体系中,有部分概念源自域外,但经过本土化的改造,已经展现出较强的中国色彩,如“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行为”等均是如此;部分概念具有很强的内生性,多是经由本土化实践提炼产生,如“法治政府”“行政决策”“行政调解”“行政裁量基准”“检察公益诉讼”等。对于前者,应当进一步推动其本土化改造,使之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如学界对“法律保留”等原则的讨论即体现了这一价值;对于后者,应当进一步强化学理化阐释,不断丰富和充实其理论内涵,使之具备更加丰富的学理和实践价值。 二是要进一步提炼原创性、标识性学术概念,尤其是应当提炼更多能够充分彰显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气质与现实关怀的概念。例如,“法治政府”是中国行政法学重要的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与传统的“依法行政”概念相比,它从更广的维度关注影响政府依法履责的各种问题因素,强调通过领导体制、组织架构、观念塑造、配套保障等方面的措施来形成理想的政府治理形态。尤其是与域外主要通过立法、司法等外部手段推动依法行政不同,法治政府概念将观察视角更直接地指向行政过程本身,关注通过优化行政组织、完善行政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注重督查问责等多元机制,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更加展现了其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未来仍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原创性、标识性概念的提炼,充分运用理论洞察力、理论概括力、理论想象力、理论思辨力,赋予行政法学概念以新的思想内涵、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推动实现行政法学“术语的革命”,以体系化的原创性、标识性概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底色,展现中国行政法学的典范价值。 三是要进一步推动概念的理论纯化,厘清其内涵和外延,以更好发挥其规范和引导学术研究的功能。“以逻辑化的概念系统所构成的知识体系,不仅是对经验世界的规律性的描述和解释,而且是对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外延、理论指向等还存在着一定分歧,这既影响了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也弱化了理论指导实践的功能,应当通过系统化的学术工程推动在这些重要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外延上达成共识。 2.完善理论体系 当前,中国行政法学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基本原理为统摄,以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为三大支柱的有机整体。行政法基本原理涵盖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构成整个行政法体系的价值共识与理论基底。行政法基本原理还关注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与衔接,既强调行政法在规范公权力方面的重要功能,也注重其在整体法秩序中的协调定位。行政主体论的核心是界定依法行政的组织载体与责任归属,通过明确“谁有权行政”的问题,发挥衔接行政组织规范、行为规范和救济规范的结构性功能。行政行为论旨在回应“如何行政”的问题,其通过对行政权运行方式、程序及其界限的系统安排,能有效实现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实现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也由此成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行政监督救济论旨在回应“如何监督行政”“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问题,其形成了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检察、国家赔偿与补偿等多元机制组成的协同监督救济体系。在相互关系上,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行政监督救济论之间形成了双向互动、循环提升的关系。监督救济环节所暴露的问题与形成的裁判规则,持续反向推动行政组织优化与行为制度完善;而行政体制与行为模式的创新,亦不断为监督救济理论提出新课题、注入新内容。由此,整个理论共同服务于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标。应当说,这一理论体系已经具备了较强的自主性与较高的成熟度,但仍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未来应当重点从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对行政法学“元问题”即理论基础的研究。在行政法学体系初建期,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有过热烈讨论,形成了“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为人民服务论”“法治政府论”等观点立场,但随着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化,学界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趋于沉寂。除对“平衡论”进行进一步阐发的研究成果外,尚缺乏具有足够学术辨识度的新观点新立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本体论层面的问题,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功能定位和精神面貌,尤其是在公共行政迅速发展的当下,此类“元问题”对行政法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结合时代特征和问题对既有理论体系进行更新乃至重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行政法学界集中讨论了行政行为类型化问题,并结合不同类型行为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原理。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概念被相继提出并直接影响了立法。随着行政活动的多样化,传统的类型化理论难以涵盖所有行政活动,旧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亟待更新。例如,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下,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制度探索,超越了过往以行政行为外部形式作为类型化标准的思路,转而聚焦那些涉及重要政策权衡的环节,设计相应的程序进行规范。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等实践,也推动着行政主体论和行政监督救济论的变迁。所谓“新行政法”的兴起,则对既有的行政法总论提出了更多挑战。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将持续更新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持续促进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三是更加注重对基础问题和边缘问题的研究。当前法学各学科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赶热点”的现象,行政法学亦不例外。从学术发表情况可以看出,大量行政法学研究成果都围绕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但对一些基础性、根源性的问题缺乏应有关注,对于一些较为“小众”的问题缺乏有效讨论,甚至连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重要制度的学术关注度也处于下降趋势。这不仅会影响到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也会制约对热点问题的研究深度。没有扎实的基础研究作为支撑,对热点问题的讨论容易变成“低水平重复”,且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3.完善方法体系 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行政法学方法体系,是指推动行政法学生成、发展及成熟的各种研究方法,进行类型化划分而形成的内在逻辑统一的整体。”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核心研究方法是法解释学,其核心旨趣在于对实定法的内容进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塑造。通过这种体系性的建构,为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提供客观统一的分析解释框架,以实现对行政权的有效规范。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行政法解释学在理论层面不断检验着学术概念和理论并推动其发展,在实践层面持续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规范解释,因而成为最核心的研究方法和与其他学科区分的标志。未来仍应高度重视行政法解释学的发展,只要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是行政法学的首要任务,这一研究方法就仍将处于中心与支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