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马怀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摘 要] 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涵上,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求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自主性,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在方法上,应当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表达,立足中国公共行政和行政法治的独特实践开展研究,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合理借鉴国外行政法学有益成果。在路径上,应当以完善学科体系为引领,促进学术体系的完善和话语体系的发展;以完善学术体系为基础,持续推动学科体系的创新和话语体系的迭代;以完善话语体系为动力,更好体现和展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建设成果。 [关键词] 自主知识体系;行政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十五五”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作为法学重要二级学科的行政法学,其知识体系涉及法治政府建设各个方面,关乎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形成完备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庞大的行政法规范群,有效指引行政法制度的体系构建,系统回应行政实践对行政法提出的各类问题。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行政法学取得长足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学界对此已有总结和讨论。围绕行政法学理论支点和行政法法典化的讨论,亦对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塑造具有重要贡献。近年来,部分研究成果围绕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方向及成就进行了讨论,部分研究则对其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论述,但总体而言,已有成果对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关注仍显不足,还缺乏系统、全面的思考。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法学知识生产的规律,讨论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方法和路径等问题。
一、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涵 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学术工程,其目标和内涵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即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提升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体系性、体现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时代性。 (一)确立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的自主性 “自主性”概念往往与“特殊性”紧密相连。但是,强调自主性并非要简单涤除不属于本土的一切因素,而是强调在知识生产、应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强化主体意识,这具体又可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知识生产的本土性,即基于本土化的问题和分析工具,自我主导知识生产和发展的方向,“不依赖外来理论、观念与言说方式的指引就能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法学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对在地化的社会生活和交往规则的抽象发展,通常受到特定地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受特定历史条件制约,中国法学在发展初期较为依赖外部知识的输入,部分领域的法律制度呈现较强的移植色彩。就行政法而言,苏联行政法构成中国行政法初创时期的重要知识源头。由于其诞生于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背景下,与改革开放后的政策方针不能充分契合,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逐渐停止了对苏联行政法的引进,并将探究眼光转向英、美、法、德、日等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尽管这种博采众长的知识生产方式有助于在短时间内迅速构筑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与制度体系,但外来行政法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经验和问题的抽象反映,其分析框架与理论体系并不能够完全契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缺乏有效理论预设,难以与中国的历史文化土壤深度融合。例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选择性执法”“以罚代刑”“信访不信法”“程序空转”“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现象和问题,任何外来的理论和制度都难以给出圆融的应对方案。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在知识生产中要更加重视中国本土问题和本土实践。“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有着和任何在内容上有根据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面对鲜活的本土问题,我们应以高度严谨的学术思维,从中国公共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经验中抽象出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概念、理论和方法,提升知识生产的自主性。 二是知识内容的原创性。所谓原创,可以理解为相关知识在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属于首次提出,在学术或知识生产上具有创造性,其本质是一种知识创新要求。原创性是在知识生产取得相当程度的自主性之后的自然结果。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够更好回应具有本土性、时代性的问题和挑战,为知识体系注入新的内容和活力;同时,只有更多关注本土材料和问题,才能形成更高质量的原创性成果,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和方法。这要求中国学者超越简单的继受和移植范式,将研究重点放置在中国社会内在的规律、逻辑和经验上,并以学术性话语对其进行学理化提炼,形成高质量的创新理论。例如,对于中国行政机关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承担的独特职能,外来知识就难以给出适当的分析框架。只有真正立足于这些本土化的实践,才能发掘创造出“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等概念和命题,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当然,外来知识对中国本土问题亦可能有足够的观照,甚至会将中国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其所使用的理论资源和分析框架多是基于外来经验的旧范式,在分析中国本土问题时难免出现“削足适履”的情况。例如,海外的中国史研究一直较为兴盛,但大量研究成果都难以跳出“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这在很大程度遮蔽了研究者客观观察中国问题的视线,也影响到史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发展。 三是知识评价的主体性,即不再以与外来知识的契合度作为衡量判断理论研究和实践状况的主要标尺,而是以相关理论和制度是否有力解释了中国现象、是否真正解决了中国问题作为衡量评价标准。比较法研究是中国法学研究所依托的重要方法。在20世纪末,大量比较法研究成果在简单介绍域外法律规定后,径直得出应参照域外经验完善本国制度的结论,呈现出“单纯文本规则比较”和“全盘接收式移植”的特点,对中国行政法问题的分析和应对,也常将域外是否有相应法律制度、相关制度如何设计作为重要标准。这种评价方式实际上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法学知识积累相对欠缺的时期,以较早实现了现代化的“他者”作为参照系的自然表现。比较法在这一过程中也常常被作为“真理的学校”和“解决问题的仓库”,其主要功能体现为“提供更好的解决办法”。这种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现代化范式”,往往展示的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未能为评价和指引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时至今日,中国行政法学已经在问题意识上具备了充分的自主性,在概念、理论、方法上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积累,具有了自立自信的基础。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对法学知识的评价应更多关注知识本身的科学性、真理性,关注其是否准确发现并有效解决了中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真实问题,是否抓住了核心矛盾以推动事物发展。这种价值上的主体性亦是坚定法治自信的内在要求。坚定法治自信是实际的、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它要求对中国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模式具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并着力推动其完善发展。我们并非仅因为法学知识是“本土的”而自信,而是因为这些本土化的法学知识是科学的,能够正确反映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