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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期湘 | 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15 16:35:08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中国法学》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2026年第3期《中国法学》知网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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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刘期湘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深度伪造技术活动涉及技术研发、技术运用、生成物传播的整个链条,任一阶段技术活动的失范均会对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产生侵害。深度伪造技术的刑法规制存在三重挑战:宏观价值维度存在技术自由发展与刑事风险控制的动态张力,自由刑法观或安全刑法观的单一导向易使治理僵化;中观对象维度呈现“重末端、轻前中端”的治理盲区,传统事后惩罚机制难以应对深度伪造的多重刑事风险;微观规则维度存在罪名缺位、归责模糊及量刑机械等问题,加剧了刑法规范与技术特性间的结构性鸿沟。对此,应确立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治理理念,在技术研发与信息获取阶段实现精细化治理,在技术运用阶段对使用行为进行独立评价与分类处置,在生成物传播阶段加强后果治理与罪名优化。

关键词

深度伪造  刑事治理模式  全链式治理  罪名优化

目  次

一、引言

二、深度伪造技术刑事治理的困境与挑战

三、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的理念确立

四、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的模式展开

五、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的规则构建

六、结语


一、引   


当今社会,以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颠覆性变革,不断地推动着人类向数字化生存模式迈进。深度伪造作为依托于“生成对抗网络”大模型(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s,简称GAN)的高阶人工智能技术,在契合人类数字化生产生活需求的同时,也遭受“双刃效应”的挑战。《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23条将深度伪造规定为“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近年来,基于深度伪造制作的虚假信息以假乱真,技术滥用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包括换脸知名人士的成人影片、合成不存在的记者报道、伪造国家政要声音发布的仇恨言论等。这些行为已然对不同类型的法益产生了侵害风险,部分具备了刑事可罚性,故应结合深度伪造的特点作出回应,以满足人工智能刑事治理的时代要求。结合实践案例与技术利用的潜在风险来看,深度伪造可能造成三方面的危害。其一,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其二,妨害网络空间的稳定秩序,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三,严重、不当的深度伪造行为还将威胁国家安全与发展。如2024年印度大选中,内政部部长阿米特·沙阿声称要结束针对数百万贫困和低种姓印度人平权政策的虚假视频,引发了社会极大的恐慌。由此可见,深度伪造并非仅与技术相关,其风险已在犯罪领域显现,应及时、合理惩治不当行为,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

深度伪造行为是一个围绕着深度伪造技术全链条中多种行为的概念集合体,且由于深度伪造与深度合成的技术原理相同,本文并不作实质区分。从技术内核来看,深度伪造以个人信息的获取、修改、组合、生成与处理为基础,其中包含了各类技术、算法的运用,最终利用真假难辨的内容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深度伪造涉及三个不同阶段的行为:前端行为,主要涉及深度伪造技术所必要的信息获取与技术研发行为,如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的供给;中端行为,表现为利用深度伪造技术生成、合成并输出内容的行为;末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传播深度伪造内容等行为。由此,深度伪造的刑事治理不应单向度地聚焦某一阶段或某一部分行为,而应摆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治理思路,运用体系化思维把握深度伪造行为的“全链条”特征,从而科学、有效地治理涉及深度伪造技术的相关行为。


二、深度伪造技术刑事治理的困境与挑战


深度伪造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已然超出民法和行政法的有效调整范围,在刑法层面具备了规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目前,学界相关研究聚焦于“如何规制传播和利用深度伪造内容的行为”,如传播深度伪造的涉性信息、虚假信息等。质言之,如何治理深度伪造行为三阶段中的“末端行为”已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作为一项前沿技术,其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并不局限于单一群体或单一领域,已逐渐渗透至个人隐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乃至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是故,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应充分关注深度伪造行为的全阶段。有鉴于此,系统化、体系化、全面化地解构深度伪造行为,厘清其各阶段行为所面临的挑战,乃刑法全面、科学、有效治理深度伪造的题中之意。具言之,应先从宏观治理价值的选择入手,再厘定中观治理对象的范畴,最后关注微观治理规则的完善,实现深度伪造问题探查与挑战梳理的点线面结合。

(一)宏观价值维度:技术自由发展与风险控制间的张力

20世纪80年代,贝克根据人类生活在后工业时代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生存状况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项存在风险的新兴技术,深度伪造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以及合理分配相关风险的需求,与风险社会理论高度契合。在经济与安全的双重要求之下,技术的自由发展与风险控制的价值张力日益凸显。在消解两者张力和克服现代技术风险的问题上,应在何种范围内运用刑法予以应对,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技术发展与技术风险之间的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自由刑法观与安全刑法观两种刑法理念。

为防止刑法过度介入导致技术发展受阻,在以深度伪造为代表的技术治理规范体系中,强调刑法谦抑性和保障功能的自由刑法观成为当下技术治理的宏观价值指引,其旨在强调刑法应在技术中立原则下审慎介入技术创新领域,具体表现在立法、司法和政策三个维度。从立法维度看,我国目前没有与深度伪造有关的刑事规则,而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网络暴力意见》)中涉及刑事规制内容;从司法维度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涉及“深度伪造”的裁判文书主要为民事案件;从政策维度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附件中明确要求支持深度合成服务算法迭代创新,以促进深度合成技术发展为重点方向,并未涉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在学术界,学者们针对技术治理的问题也普遍支持自由刑法观,排斥安全刑法观。有学者认为,若将安全刑法观所强调的秩序作为首要价值,使自由刑法观退居其后,可能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正当化根基受到冲击,规制深度伪造行为的价值选择亦不外如是。笔者认为,引发学者担忧的原因在于,安全刑法观强调为了控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风险,必须将刑法定义为保证社会稳定的工具,并通过对危险的禁止来实现安全,最终会促使刑法由“二次规范”演变成“一次规范”。

欧洲英、法、德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信息技术安全评价准则》后,长期重视安全刑法观,对深度伪造等技术的刑法扩张治理具有引导作用。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对于深度伪造行为可能存在公民个人信息、网络空间秩序等法益侵害风险,已形成基本共识。因此,强调事前预防的安全刑法观应当更好地在深度伪造行为治理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面对人类社会数字化转型、技术革命阶段所产生的各种新风险时,安全刑法观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植入刑法后的内容与表征,在宏观价值层面对治理深度伪造行为发挥着极强的“指挥棒”作用。与科技发展所面临的双刃效应一致,自由刑法观与安全刑法观亦同样受制于双刃效应。若单纯选择其中一种刑法观作为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的价值理念,不仅会导致治理理念的僵化,更会影响刑事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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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