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刘期湘 | 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15 16:35:0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条件说”因果关系理论难以应对传播链的不可控性,例如,行为人客观上在网络空间发布了少量伪造信息,但主观上未预见会引发大量转发进而扰乱社会秩序。此时,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存疑。


三、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的理念确立


为有效应对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的三重挑战,应避免以“重末端、轻前中端”或“末端为主、前中端为辅”的理念来指引深度伪造行为的刑事治理。笔者认为,因深度伪造行为涉及多个不同环节,故应运用体系化思维,以全链式理念指引深度伪造行为的刑事治理。全链式治理理念最先应用于食品安全治理,其强调治理应从“单一环节”转向“多个环节”,由“末端治理”延展至“全链治理”,旨在系统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以及问题产生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与治理对象复杂性相适应的全面且充分的治理结构。对于深度伪造而言,其涉及多个犯罪节点、多个犯罪中心以及多数犯罪人员,应在复杂涉罪行为中注重对每个阶段犯罪行为的直接治理、间接治理、溯源治理等效能,实施穿透性归责。将全链式治理理念引入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中,不仅能够有效应对深度伪造行为“高度真实性、泛在普适性和快速演化性”等特征所带来的涉技术犯罪风险升高的叠加效应,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实现涉及深度伪造行为的穿透式刑事治理。

(一)深度伪造涉及三阶段行为应当开展全链式治理

深度伪造刑事治理目前仍以规制末端传播行为为重心,表现为注重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后链治理”,忽视了其他阶段行为所引发的刑法风险。“后链治理”成为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的主导理念,其核心原因在于对深度伪造行为风险的阶段性、层次性认识不清,导致刑法对前端技术研发行为、中端技术运用行为治理乏力。全链式刑事治理理念能够有效因应上述问题,通过平衡自由与安全实现深度伪造各阶段行为的穿透式治理。

从涉及深度伪造技术的各阶段行为来看,不同阶段行为所蕴含的风险共同构成了系统性风险链条。前端技术研发行为可能为下游犯罪提供工具,如研发用于伪造人脸识别的算法;中端技术运用行为可能直接威胁法益,如生成虚假身份信息或不实金融资讯;末端内容传播行为可能通过社交平台算法推荐等方式放大危害范围,使深度伪造内容产生实质性危害。实践中,已出现前、中、末端行为“集中发力”危害法益的情况。例如,2024年英国ARUP公司因深度伪造视频会议被骗2亿港元的案例,其根源在于前端深度伪造工具泛滥与中端使用行为失控,危害直接来源于作为末端深度伪造内容的“数字人”之欺骗。由此应认识到,深度伪造涵盖了前、中、末三阶段行为,虽然实害犯主要出现在末端的深度伪造内容利用和传播阶段,但在规制末端行为的同时,亦应穿透至前端技术研发行为,从根源上防治犯罪风险。全链式治理的核心逻辑在于穿透性归责与风险分层防控。穿透性归责强调要通过后端传播行为的治理穿透至前端技术研发或中端技术运用行为的治理,要求追溯行为链条的每个节点,识别并阻断风险传递路径。风险分层防控旨在准确把握深度伪造前、中、末三端的技术研发、利用等环节的法益侵犯可能性,科学调控刑法干预的程度。具体从法益保护层面而言,前端可多以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侧重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集体法益;中端与末端主要规制实行行为,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间取得平衡,并通过对危险犯的设立进一步防范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一分层模式既避免了“一刀切”式的压制技术自由,又通过阶段性风险控制实现法益保护的周延性。

整体而言,深度伪造行为全链式刑事治理要求治理过程中运用穿透式思维,对各阶段行为辩证地开展风险预防或风险控制,使全链式治理理念科学、有效、全面地贯彻到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中。应当注意的是,全链式治理理念不是要求对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是叠床架屋式的机械治理,其核心在于不能忽视深度伪造行为链条中的任何一环。

(二)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协同需以深度伪造行为全链式治理为载体

对深度伪造行为的刑事治理,无论是采取自由刑法观所倡导的以个体法益保护为导向,还是选择安全刑法观所主张的以技术风险控制为核心,都属于较为固化的刑法观念,仅能覆盖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的单一面向。这既难以有效应对深度伪造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异化,更无法实现对深度伪造三阶段行为在刑法领域的科学治理。因此,只有在秉持全链式治理理念的前提下,方能化解技术自由发展与刑法风险控制的张力,促进两种价值的科学、有效协同。

深度伪造行为的治理需以自由刑法观与安全刑法观的动态互补为核心,结合深度伪造各阶段行为的差异实现价值协同。具体来看,在技术研发阶段,行为主要表现为算法设计与工具开发,其法益侵害风险尚处于抽象、潜在状态。在技术运用阶段,核心行为是利用深度伪造技术生成虚假视频、图像等特定内容,其风险体现为法益侵害的具体化与紧迫化。在深度伪造内容利用与传播阶段,传播、扩散深度伪造内容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风险,可能引发不可逆的财产损失、人格侮辱等个人法益损害以及金融市场动荡和国家安全危机等集体法益损害。

由于深度伪造行为不限于对深度伪造内容的传播行为,其行为链条中的任一行为均可能对法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故刑法不能遵循单一的价值指引来治理每一阶段行为,否则将导致治理的机械性与失衡性,不仅可能影响技术发展,也可能放任技术滥用造成社会危害。例如,开发用于影视特效的人脸合成算法属于技术自由范畴,但当算法被设计为专门绕过安全认证机制时,若仍从自由刑法观视角看待技术研发行为,机械地贯彻技术中立立场,则可能因放任一些具有法益侵害风险的行为,从而危害社会。从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来看,中端深度伪造技术运用阶段所实施的不当行为相较于前端技术研发阶段,其法益侵害的紧迫性更为明显,故在技术运用阶段更应强调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均衡。同样是利用深度伪造技术生成他人肖像的换脸视频,若用于影视创作则可通过民法予以规制,确保法律在规制技术应用过程中尊重技术自由;但若用于伪造他人身份在银行开户,就应通过刑法阻遏这一危害行为,此时,“技术自由”这一价值应退居“秩序安全”之后。

综上所述,由于深度伪造不同阶段的行为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刑事治理的价值选择针对不同行为时应当有所差异。不能为了鼓励深度伪造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就以自由刑法观全面统摄;亦不能为了应对技术所带来的威胁就一味强调安全刑法观,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全链式治理理念旨在关涉深度伪造行为的每一环节,而自由与安全任一价值均无法妥当因应涉及多重行为的深度伪造。是故,为实现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协同、化解两者张力,应根据不同阶段的行为能动调整,把握好深度伪造全链式治理理念。

(三)自由与安全的辩证统一乃深度伪造行为全链式治理理念之内核

深度伪造行为的刑事治理以自由与安全价值的动态平衡为核心,贯穿技术研发、运用与传播的全链条,其本质是对技术自由所蕴含的创新价值与法益保护所要求的风险防控之间的张力进行规范调和。换言之,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协同以深度伪造行为的阶段性特征为基础,以不同阶段的具体行为为分析框架,通过动态调整自由与安全的权重,实现深度伪造行为刑事治理在价值层面的辩证统一。刑罚的目的归根结底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对涉及深度伪造的不法行为科以刑罚的前提在于“是否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依据行为链条中“损害的紧迫性”以及“损害的程度”,技术研发阶段需强调技术自由,技术运用阶段需平衡创新与风险,内容利用与传播阶段则需优先注重法益恢复。

在技术研发阶段,自由刑法观占据主导地位,但其边界受限于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创设标准。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刑法应当对“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进行归责,而技术中立性原则要求对研发行为的干预保持克制。例如,开发通用型人脸合成算法虽存在潜在滥用可能,但因技术功能具备广泛的合法用途,其风险尚处于抽象、潜在状态,属于技术自由范畴,即如罗克辛所言的,缺乏危险创设时归责的排除。应当明确的是,当深度伪造行为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即便这种行为与结果不具有自然的因果性,但在既有的刑事评价中具有独立的归因性时,刑法就应当介入。具言之,若相关技术极易被用于实施违法行为,那么技术研发行为则因创设“不被容许的风险”丧失中立性保护。由此可以明确,技术研发自由与法益保护的临界点在于,当技术功能与违法目的高度关联时,自由价值需让位于安全价值。技术自由须以符合社会共同价值为限,若算法研发已带有除促进科技发展外的不法目的,此时则需基于安全刑法观提前干预。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