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法院公开的司法案例作为主要研究素材,讨论了复议意见书的功能定位。本文认为,复议意见书的功能扩张不仅源于相关主体对复议意见书与复议决定书的效力混同,还源于复议机关在实践理性指导下所产生的显性考量与隐性考量。显性考量是指复议机关具有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法治需求,隐性考量则是指复议机关具有规避司法责任的行为倾向。基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复议意见书的功能应当与自身的构造相契合,不能任意扩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6条的规定,复议意见书应当是一种嵌入行政复议制度内部的间接纠正机制。作为内部行政行为,复议意见书不应成为当事人的诉请对象和法院所审查的对象,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为间接纠正机制,复议意见书不应成为下级机关改变原行为的直接依据,下级机关对自身行为的纠正具有裁量空间。基于这一功能定位,复议意见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具有独立作出的地位,不能被复议机关单独作出;复议意见书的效力应当被严格拘束在行政系统内部而不应表现于外部,不能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复议意见书只能围绕着被申请行政行为的有关行政行为展开,不能直接纠正被申请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