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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论数字民生权及其法律救济

来源:《法学》2025年第1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8 11:35:05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论数字民生权及其法律救济



宋保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

伴随数字科技全面融入人们日常生活,技术控制和资本垄断引发众多民生利益新挑战,这使得数字社会中的民生保障需求显得尤为迫切。数字民生权作为数字人权的基本权利类型,是既有民生权的数字化转型与升级,其成立具有道德性、正当性和规范性依据。数字民生权隶属“二阶性”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以“全体社会成员”为权利主体,既包括民生权基础权能,也包括技术赋权逻辑下的信息无障碍权、互联网断开权、数字决策参与权和技术帮助权。数字民生权法律救济以明确个人、平台和国家义务为前提:一方面,可通过行政解释将涉及数字民生利益的诉求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一方面,可通过行政和公益诉讼机制,实现对数字民生权的有效法律救济。

[关键词]

数字民生权;数字人权;法律救济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及豆包、deepseek等应用全面融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它们不再只是少数人的专有工具,而是成为维持百姓生活之必需品。数字科技与产品在赋能教育、医疗、就业、养老和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因改变了既有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引发数字鸿沟、数字歧视和数字不平等等诸多新型社会问题,对民生利益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学界已关注到该问题,或聚焦数字人权、数字正义、公民权利等基础理论,或围绕在线教育、智慧养老、新业态劳动等具体场景,展开数字时代民生利益法律保障研究。这些研究一方面构成保障数字民生的重要理据,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表面化、抽象性、碎片化。其原因在于,现有研究未能充分重视在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下数字民生利益的规范属性,从而限制了系统构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保障范式。鉴于此,本文从规范法学视角出发,提出数字民生权并证成其作为新兴权利的法理基础,之后进一步探讨数字民生权的法律救济机制。此探索不仅有助于推动数字人权研究走向深化,也对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民生法治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一、数字民生权提出的正当性

任何权利之产生都始于某种特定利益,并经历“需求—利益—权利”形态演变,这也是新兴权利的发展逻辑。就数字民生权而言,该权利提出的正当性体现在事实与规范两方面:第一,数字民生权源于数字化生活中公民的现实利益诉求,而非某种主观臆想,具有充分的利益基础;第二,在当下权利体系中,数字民生权既不等同于抽象的数字人权,其内涵也不能完全被传统的民生权概念所覆盖,从而构成了一个合理的、有待填补的权利空间。

(一)数字社会的民生利益新挑战

就何为民生权,尽管学界众说纷纭,但通说已将其界定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生存、经营生活和谋求生计的基本权利。由此,民生就存在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两个向度。面对数字社会结构调整及数字技术全面融入人们日常生活,技术控制和资本垄断在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均引发众多民生利益新挑战。

第一,在国家层面,数字中国非均衡发展放大了特定主体的数字化生存困境。无论是从人权保障还是从政治国家理论来看,保障和改善民生均被认为是国家的主要职责。在此国家职责履行中,公民的数字民生利益受到如下冲击:首先,数字鸿沟直接影响公民的数字化生存。当人类活动场景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数字鸿沟影响的也不再只是“能否享受优质生活”,而是“能否保证基本生存”。互联网在城乡、区域及主体之间,产生越来越大的红利差异。“数字难民”不仅难以享受在线教育、参与智慧养老、获取数据价值等数字红利,甚至在全面数字化场景中,连最基本的就医、出行和劳动都面临困难。加之地方数据保护和电子政务水平的区域差异,流动人口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更加难以保障。其次,推进数字民生服务隐藏新的安全风险。为实现高效的社会治理,国家借助大数据收集和即时监控等技术,获取大量有关公民财产状况、生理健康、个人身份的信息。此类信息因关涉个人生存与尊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严格的收集和处理程序。但出于地方治理政绩考量,这些个人信息很容易在用于其他治理活动时遭遇泄露,或者在进行平台汇总和分析时,被资本定向挖掘。例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和“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发生于疫苗接种和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服务环节。再次,政府倚重大数据决策造成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偏狭。当建设数字政府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政府将通过收集社交媒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信息,掌握民众在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需求,为规划学校、建设医院、完善交通和保障扶贫提供决策依据。但是社会弱者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主观技能不足,无法将其诉求有效传达;或者即使传达,该诉求也在数据分析中因相关性小而被视为“无效数据”。当过分倚重大数据结果进行民生决策,最应“被照顾”的主体反而成为遗弃对象,政府行为必然面临合理性质疑。

第二,在社会层面,互联网平台的趋利性降低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当人权研究走向深入,公民权利救助义务主体开始从国家向非国家行为者拓展。伴随互联网平台能力跃升,不仅我们的衣食住行很多都在平台上完成,而且平台还因直接参与在线教育、数字养老及社会保障,具有了“准公权力”。受制于平台本身缺陷,它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带来不容忽视的民生利益新挑战:首先,提供数字服务伴随着信息侵权和算法歧视等风险。流量时代,企业谋求商业利益和提供社会服务之间存在天然紧张关系。我们享有教育、医疗等民生服务,均以提供个人信息为对价。平台大量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不仅使我们面临更大的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当平台在辅助提供就业和教育发展机会时,还会借助算法掩饰,对女性、残障者、老年人、乙肝携带者等群体进行“基于身份的歧视”,将低收入者与社会边缘群体“牢牢困于自动化决策系统”。其次,剥夺劳动权和休息权使人面临高质量生活窘境。逐利驱动下,互联网平台借助“幽暗的规则”和“透明的用户”矛盾,直接对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和休息权发起挑战—数字科技凭借超人类优势,承担越来越多的劳动任务造成来势汹汹的“结构性失业”;即时通讯给远程工作带来极大便利,但导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边界模糊,“加班时间”被用工方随意安排并隐性延长;平台在设计算法时,故意忽视对现实环境、个体差异的考量,通过牺牲新业态劳动者的休息、社保等权益来盈利。这都会迫使人长期处于生活压迫感、危机感和焦虑感中,为谋求基本生计,人陷入了平台制造的“数字围城”。再次,借助资本和技术垄断透支公民发展红利。当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被赋值,如何获取数据收益成为重要的民生利益。数据控制者凭借其资本和技术优势,基于“马太效应”攫取了数据要素衍生的绝大部分价值。个人和数字劳动者尽管是数据的直接产生者或处理者,但因其劣势地位,自然而然地被剥夺和透支了“应得”的劳动收益和未来机会。“互联网原罪”和“虹吸效应”极大干扰了公民经营自我生计之自由。

第三,在个人层面,个人网络连接的“两极化”现象,加剧了个体的自我发展困境。个人作为自我民生的第一责任人,在高度数智化社会,当无法把握好接入互联网的“度”,无论是刻意疏离还是过度倚重,均会直接影响其获取数字红利并带来民生利益新难题:首先,数字技能欠缺和数字素养不足影响公民基本生活。国家“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出,要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受制于经济发展差异、个人素养悬殊等原因,技术拥有者与技术脱离者之间的发展机会失衡急剧扩大:一方面,伴随社会服务信息化程度不断深入,众多民生事项高度数字化,脱离技术的“数字弱势群体”连最基本的数字出行、智慧医疗都将面临途径阻碍;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通过创造新业态就业及开放优质教育资源为个人发展提供“增益”服务,当某些主体无法享有该“增益”,他们和享有者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发展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其次,过度依赖数字技术又可能导致网络沉迷和丧失服务选择权。基于盈利目的,平台通过分析和处理大量浏览痕迹,积极进行个性化推荐。当我们过度依赖互联网,极易产生以下问题:其一,虚假和无效信息干扰我们的正确认知。平台在进行个性化推荐时,大量虚假信息充斥其中,尤以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民生信息最为典型。对数字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因缺乏辨别能力,通常因被吸引产生绝对信任。其二,信息茧房效应限制我们获取和选择民生服务信息。算法推荐便利化的对价是所提供信息的单一化。当我们只关注被“定向投喂”的信息,很多定点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就无法被推送给真正需要的人群。长此以往会让我们在选择出行、教育、医疗等民生服务时形成思维定式,不能同向对比、评估和选择,丧失民生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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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