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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论数字民生权及其法律救济

来源:《法学》2025年第12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9-18 11:35:05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充分运用裁判中的扩大解释方法,将数字民生利益保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类似行政复议,数字民生权行政诉讼首先也遭遇规范阙如难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当下行政诉讼大都聚焦于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之情形,很难涵盖具有社会权利属性的数字民生权。但该条同时也规定了“(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当数据成为新兴生产要素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数据要素和数字红利成为我们经营生活、谋求生计的重要内容。面对相关纠纷,裁判者有必要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公民接入数字生活、保护数据安全以及获取收据收益等要求,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也是面对新兴纠纷,当既有规范不足时司法者的工作思路。“在规则未明的案件中,法官通常通过解释扩大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既有规则拓展到新兴技术领域。”具体到案件裁判中,该扩大解释主要存在两种运用:一是面对在线教育、智慧养老及新业态劳动中的公民利益保障诉求,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内容扩张事项给出批复或函,必要时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另一种是面对特定案件纠纷,法官在具体裁判时通过目的性扩张进行漏洞填补,将数字民生权益合理解释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内涵。

第二,强化数字民生的公益性,完善数字民生权公益诉讼。为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新修《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就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益诉讼。近年来,在群众出行、用电饮水、食品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均具有了大量公益诉讼案例。出于所保障利益的同质性,在数字民生权司法救济中,当国家的“保护”和“给付”义务履行不能,公益诉讼理应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路径。就此救济方式,当前已经具有了相关司法实践。例如,为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检察院不仅专门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而且在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我们要“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具体实施中,数字民生权公益诉讼还可进行如下优化:其一,就原告主体而言,数字民生权由于以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数字化生存、生活与发展为目的,其原告不应仅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主体亦适格。其二,就救济范围而言,应借鉴利益区分理论,将范围拓展到个人私益和群体公益。其中,个人私益主要指向行政主体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因信息侵权或未有效进行数字帮扶而影响的个人利益;群体公益主要指向因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公平、未合理设置线下服务渠道和替代方案,以及对企业主体监管不到位所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不过,并非所有数字民生权益的保障只能依靠公益诉讼解决,很多数字民生权益保障诉求依然可以在公益诉讼之外寻求一般性司法救济。如互联网断开权就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具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当面临权益损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诉讼仲裁或国家赔偿。

除了行政诉讼中的扩张解释和公益诉讼,我们还可以通过完善数字民生类案件裁判的简易程序,便捷高效地展开数字民生权的司法救济。进一步探索在线教育、新业态劳动及数字服务纠纷诉讼的简易模式,有效兼顾公正和效率双重价值,在未来实属必要。


五、结语

相比工商社会,数字社会有着更强烈、紧迫的民生保障诉求。面对来自国家、社会、个人等多方面的数字民生利益新挑战,“经由抽象数字人权”和“诉诸其他相关权利”两种保障路径因忽视民生的权利属性而保障实效不足。本文基于民生保障的权利范式提出数字民生权,并就权利的体系构造和法律救济展开规范性研究,有助于构建普惠利民的数字民生法律保障体系。不过,数字民生权作为数字人权下的公民基本权利类型,当下很多相关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学理层面。为更高水平实现数字民生利益的权利保障,需要积极探索如何将数字民生权保护理念合理纳入既有立法规范体系;或者在制定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时,明确数字民生权概念,并规定信息无障碍权、互联网断开权、数字决策参与权、技术帮助权等具体权能。基于当代中国人权观,数字民生权研究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探索。


文章来源:《法学》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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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