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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周晓晨:《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评注

来源:法治视野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25 10:33:11 | 4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学者认为,“合法权益”是指“私益”,不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类“公益”。但是,与保护他人利益一样,实施自助行为保护公益若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应当承认其正当性,对此并无理论障碍。
(二)“受到侵害”
在侵权法上,“侵害强调的是行为的非法性或违法性”。损害,则是指因他人的侵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可见,民事权益被侵害未必造成损害后果,“侵害”比“损害”的含义更为广泛。“民事主体不论是权益单纯受到侵害,还是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都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不过,第1177条的“侵害”与侵权意义上的“侵害”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是针对绝对权,其表现形式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且无法定免责事由而侵入权利人控制的领域或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客体。”自助行为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是请求权,“侵害”的形式则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第1177条中“受到侵害”一词在文义上似仅指实际遭受了侵害。然而,在权益未实际受到侵害但有被侵害的较大危险时,若不允许当事人实施自助行为,当将来权益实际受到侵害之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因此,“受到侵害”宜做扩张解释,系指权益已经或正在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极大可能性。例如,在顾客过闸机时门磁警报器报警的场合,超市的合法权益只是存在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但超市仍得实施自助行为,否则等顾客离开超市后,超市既无法核实侵权事实,也无法找到其人,即使其享有请求权也无法实现。又如,甲乙两家系邻居,甲将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窄巷予以封闭,为防止再次发生火灾导致自家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遭受损害,乙将甲违规建造的水泥平台和砖墙拆除,属于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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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二:紧迫性

紧迫性是自助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也是“法律容许自助行为最主要的理由”。原则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向义务人主张某种请求权。请求权不同于支配权,支配权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对客体加以支配,无须征得他人同意或协助,请求权人则仅能向相对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权利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义务人是否愿意履行。当义务人不履行时,法律原则上禁止请求权人私力实现请求权,请求权人只能寻求公力救济。只有出现紧迫情势导致公力救济不可期待时,私力实现请求权才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紧迫性要件对应的法条表述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关于这段法条表述对应几个要件,学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其分为两个要件,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与“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各为单独的要件;另一种是将其统称为一个要件。后者更值赞同,理由在于,“情况紧迫”作为不确定概念,内涵和外延均具开放性,故而,必须结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与“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两方面才能具体化。易言之,只有当权利人面临“内外夹击”、进退两难的局面时,才属于“情况紧迫”。因此,将这一段作为一个要件看待更为妥当。
(一)“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紧迫性要件的一个方面,是权利人在非常短暂的时间内难以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
国家机关保护的具体形式“依请求权之性质及法律为其所定之保护方法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调解,司法机关的判决、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法措施等。
在通用汉语中,“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但是,本条中的“国家机关”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和救济的国家机关,较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机关的范围狭窄。“国家机关”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纠纷的终局处理机关,即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另一类是纠纷的中间处理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如当地派出所、交警部门),也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土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商事仲裁机构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但在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发生纠纷只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且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本条的“国家机关”应做目的性扩张,包括商事仲裁机构在内。
“不能及时”,是指时间过于紧迫导致权利人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例如,甲驾驶三轮车撞伤乙后欲逃,按照一般观念,在甲逃跑前的非常短暂的时间内乙无法获得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保护,故属于“不能及时”。不过,现实社会复杂多样,判断能否及时获得公力救济,只能依据一般观念,“就各种情事,依客观标准以为决定”。可考虑的情事,包括通讯是否发达、寻求公力救济是否便捷、公力救济的程序是否复杂、公力救济从申请到获得的期限长短等。因此,“被请求之官署不当的拒绝其请求,而对于上级机关难期其于适当时期为更正之决定者”,或“因路途遥远,待申请到救济早已时过境迁;或因机关假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均属于“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形。在一起案件中,甲租赁乙的吊车施工但未付租金,乙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做出判决和财产保全裁定之前,乙发现甲准备转场,遂进行阻拦,这符合“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的要件。不过,在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已经由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依法保全的情形,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获得了国家机关的保护,此时债权人不得实施自助行为,再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二)“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紧迫性要件的另一方面,是自助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正面临事后可能难以保护和救济的危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表达揭示了实施自助行为对于救济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行为人不得不实施自助行为。关键在于,如何在个案中判断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权益为请求权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
实践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包括不完全履行)时最易引发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但是,单纯的不履行债务的行为,通常只意味着请求权受到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例如,租赁合同解除或到期后,承租人有未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者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出租人的请求权无法或难以实现,因此,出租人单方面取走动产租赁物、将不动产租赁物闭锁或换锁、转移承租人的物品等行为,通常不属于自助行为。当网约车司机不按时支付车辆租金时,网约车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受损,通常也不会导致请求权无法或难以实现,因此,网约车公司关闭其网约平台使司机无法接单的行为,通常不属于自助行为。
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实现难度显著增加的最常见情形,是债权人将来无法或者难以找到债务人。例如,顾客在餐厅就餐后不付钱欲离开;撞伤他人不愿担责而试图逃逸;顾客在超市偷窃物品准备离开;债务人长期躲避债权人,某日被债权人发现行踪又试图逃跑;在法院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务人未经法院允许擅自搬离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施工人在未清偿工程设备租金债务的情况下准备撤出工地且未告知债权人;等等。
在具体个案中,对于债权人将来找到债务人的难度大小,可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亲疏程度加以判断。理由在于,一般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越亲密、越熟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了解得越多,事后找到债务人的难度就越小。例如,在我国农村地区,村民之间通常系熟人关系,请求权无法实现或实现难度显著增加的可能性较小。在一起案件中,某村几户居民共同修建排水沟时,受害人因挖掘机施工过程中泥土塌方致死,因与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同村村民)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家属要求扣留挖掘机。因该起侵权纠纷发生于同村村民之间,相互熟识程度较高,即使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家属仍有充足的时间寻求公力救济,将来无法或者难以找到侵权人的可能性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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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