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之于外部的行政处罚法律关系,行政委托还应当遵循公告程序。行政处罚委托向社会公开程序,是采取行政委托方式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之一。公告的范围包括委托依据、委托的双方主体、委托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公告的载体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政府报纸等媒介。从各地方行政处罚权下沉实践看,一般都遵循公告程序,这也反映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范要求在制度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五)强化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
对受托主体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进行监督,是保障行政委托的“安全性”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有助于巩固基层法治建设。基于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便利性、经济性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依法取得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职能部门保留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权能,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委托,以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行使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权能。故,在外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了行政处罚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作为承担法律效果的一种担保,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委托主体对受托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负有监督职责。具体说,对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拖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督促履行。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制度,如《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向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定期通报行政处罚委托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委托行政处罚权受县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双重监督,需要建立错位监督,防范双重监督产生的“监督真空”与“重复监督”。
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为基层的乡镇政府治理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领域,而乡镇政府法治化建设也是打通法治政府建设甚至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因应乡镇政府治理过程中面临的行政执法资源不足与行政执法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张力,党和国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决定—改革试点—立法推广”的程序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权全面下放。镶嵌于行政执法权全面下放改革的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既共享行政执法权全面下放所面向的治理资源向基层倾斜的现实主义路径和对治理效能提升的价值追求,但又不完全具备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这一层级的先天基础。尽管在改革实践中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呈现多种形式,尽管学界对行政执法权下放包括行政处罚权下沉做出各种阐释的学术努力,尽管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但对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的改革现象与法律规范尚未形成共识性的学理见解。
本文认为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位为一种行政处罚权的合作运行方式,而非行政处罚权的配置,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委托而非授权方式来完成行政执法权全面下放的整体使命。同时,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执法全面下放的末端,自身也是一项微观层面的系统性工程,行政处罚权下沉所带来的政府职能部门纵向、横向上的职能分工组合、行政组织结构调整——一并构成“职权—职能—组织”三驾马车并向而行、整体而动,需要“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的积极落实与推动、乡镇人民政府与作为行政处罚权下放主体的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协作,以及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与综合协调。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行政处罚权下沉乡镇人民政府在法治轨道顺利推进,提升乡镇人民政府治理效能与治理精度,实现乡镇从治理走向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