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证据移送为关键,落实反向衔接整体制度保障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推进不仅需要从实体法角度作出完善,程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机制也同样重要。因此,要明确双向衔接的范围、移送标准、程序要求等,对不起诉案件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需明确审查要求及监督要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接收程序、处理及反馈程序以及对检察意见异议程序、不予履行的处理等内容。具体而言,从程序衔接上,必须打通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现实适用的规则,“立法肯定刑事证据的可转化资格,是推进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有序转化的前提条件”。尽管当前《行政处罚法》对于行刑双向衔接程序的规定中有涉及证据材料移交等规定,但仍然不具有明确性。通过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证据种类转化条件、范围、标准非常关键,但积极探索优化工作机制确保证据转化畅通也极为重要。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依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践基地,探索了“三点一线”工作法,对于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依照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和要求确保在检察审查阶段做好取证固证工作,确保证据的时效性和当事人的配合度,保证形成案件处理的闭环。而对于衔接主体的确定则依赖于具体行为性质,具体区分行为属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公安行政违法行为,进一步区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其他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进而确定案件移送主体。 从衔接的保障机制而言,则需要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的落实。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机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其核心是落实刑事司法环节后,行政机关是否根据法律规定落实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从而确保具体行为能“罚当其过”,以避免轻纵违法失范行为的现象发生。如前所提及,目前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规定表述整体仍处于原则性和笼统性,法律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缺乏实际落实,导致检察建议以及检察意见等监督形式缺乏应有刚性,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具体领域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和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比如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将检察建议整改等办理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实质上加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为推动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最为重要的在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的共享,以确保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对移送案件作出评估和监督。目前一些省市人民检察院为贯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围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制定了一些具体工作指引,明确提出要强化案件共享。比如2023年9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其中不仅明确指出刑事检察部门通过“文书共享”或开通不起诉案件查询权限等方式实现与行政检察部门的案件信息共享,同时明确提出要充分挖掘刑事检察数据资源,以此为切口与行政主管机关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这充分释放了数字检察效能。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相关措施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摸索,未来应当进一步把握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角色定位,实现对行刑双向衔接的持续性监督。
六、结语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当前社会治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更是完善我国犯罪治理体系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聚焦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立足于当前机制运行所暴露出的现实问题,同时也需深入“行刑割裂”内在的结构性矛盾,认识到以双轨制立法模式逐步取代单轨制立法模式是根源上消除“行刑割裂”的合理路径。当然,现阶段仍然需要以立法为抓手,及时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衔接作出明确规定。从总体原则上既要强调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基本原则,同时也需要恪守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等原则,以此确定刑事司法后行政处罚的实施于法有据。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反向衔接所突出的现实矛盾,重点从明确“受过刑事处罚”概念范围上为行政处罚实施提供明确指引,以处罚标准为核心畅通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实体衔接,以证据移送为关键落实反向衔接整体制度保障,切实为刑事司法以及行政执法提供较为明确且统一的制度工具。
文章来源:《法学》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