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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露雅:数字行政法治的实践范式:“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治理机制与效能提升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5 14:39:18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高效办成一件事”是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一场将行政法治直接作用于公民权利的行政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把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落脚点。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提到“获得感”以来,“获得感”已成为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中经常提及的重要概念。它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根本宗旨的鲜明体现,亦是衡量国家治理成效的标尺之一。

获得感是个体在改革过程与结果中享有的物质获益、精神愉悦以及在实现个体权利与尊严方面得到的满足,在根本上源于个体生存权、参与权与发展权等权利的实现。它以公平发展为前提,以民生福祉为重心,以权利实现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获得感的关系,构成了现代“良法善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命题。二者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深刻的辩证统一与相互建构关系:公民权利是获得感的制度性根基与实现前提,而获得感则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实效性呈现与终极检验。这一关系揭示了从抽象法律文本到具体民生福祉的转化逻辑,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衡量尺度。

首先,公民权利体系为获得感的产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规范性基础与稳定性预期。从法哲学视角看,现代法治将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与需求(如生命、安全、自由、财产)从自然权利的道德诉求上升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定公民权利。这一转化过程,使个体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一种不确定的主观愿望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可期待的正当利益。例如,宪法与法律对财产权的确认,使公民能够安心地积累财富、进行交易,从而产生稳定的“物质获得感”;对劳动权的保障,使个人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报酬与尊严,奠定获得感的核心基础。没有这一权利框架,个体的福祉将处于随时可能被剥夺的脆弱状态,真正的、可持续的获得感便无从谈起。因此,公民权利构成了获得感得以萌生和维系的“制度性环境”与“可能性空间”。

其次,获得感的强弱是检验公民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最终标尺。法律文本中的权利宣告若不能有效转化为民众可感知、可享有的现实利益,那么这种权利便是空洞的。获得感作为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受益体验,精准捕捉了权利实现的“实效”维度。它关注的不仅是权利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更是该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可及、可行、可被有效救济。当公民的受教育权能通过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实际兑现时,当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能在公共决策中得到真实尊重时,当公民在权利受损时能通过便捷公正的司法渠道获得救济时,一种深刻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便会油然而生。这种获得感超越了短期的物质满足,升华为对法律权威的信赖和对制度公正的认同,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坚实社会心理基础。

进而论之,公民权利通过多层次、系统性的作用路径,共同塑造和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其一,基础性权利保障筑牢获得感的“安全基石”。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构成了生存与发展的底线,其有效保障直接产生最基本的安全获得感。其二,参与性权利赋能获得感的“实现过程”。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允许公民从被动的权利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治理参与者。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有效参与,能带来强烈的过程性获得感与主体尊严,其价值不亚于最终的物质结果。其三,救济性权利兜底获得感的“失落的底线”。申诉权、诉讼权与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确保了权利在受损时能够得到修复。这种“正义被伸张”的体验,是恢复和维系社会信任与个人安全感的最后防线,也是最深刻的获得感之一。其四,发展性权利拓宽获得感的“上升通道”。受教育权、文化权利与社会保障权,旨在保障机会公平与抵御社会风险,它们赋予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以“希望感”,即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善处境、实现人生价值的长期预期,这是可持续获得感的源泉。

(三)技术逻辑:从经验化技术到数字化技术

“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实践,远不止于政务服务的流程优化,其深层意蕴在于引领了一场政府行政技术的范式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是推动行政技术从依赖个体经验与层级节制的经验化技术,全面迈向基于数据驱动与系统集成的数字化技术。这一转型并非简单的工具迭代,而是实现数字法治政府“权威高效”“智能高效”总目标的必然路径,它深刻地重构着政府的职能体系、运行逻辑与价值内核,是建设服务型数字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

传统科层制政府运作依赖于一套典型的经验化技术。这套技术体系的核心是公务员个体的专业知识、判断力以及存在于非正式沟通与内部备忘录中的协调机制。其决策过程往往依赖于个人或局部团队的“经验库”,其执行效能高度依赖于执行者的责任心与能力,其协同合作则建立在会议、文书流转与人际关系之上。这种技术形态在复杂的治理环境中暴露出其固有局限:首先,它导致行政裁量的不透明与不确定性。相似的案件,因执法人员不同可能产生迥异的结果,损害了行政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其次,它形成了坚固的“部门协同壁垒”。职能的条块分割使得数据与业务被禁锢于各自为政的“孤岛”中,任何跨部门的流程都需付出高昂的协调成本,导致“政出多门”与整体效能的耗散。

为了克服经验化行政技术的结构性弊端,法治政府建设将“高效”内化为其基本特征与核心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更进一步将“智能高效”“人民满意”确立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这里的“高效”,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内部的“办事速度”,而是一个蕴含了法治价值的复合概念,它意味着行政系统整体运行的协同性、可预见性、响应性与透明度。实现这一更高阶的“高效”,仅靠强化纪律、优化人员管理等在经验化技术框架内修修补补已难以为继,必须寻求技术范式的根本性突破。数字技术的兴起,恰恰为这一突破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使政府得以超越个体经验的局限,构建一个系统化、标准化、数据化的新型治理架构。

同时,“高效办成一件事”还重塑了政府的行政职能体系,改变了数字治理架构。《实施纲要》将“运行高效”作为评价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成效的核心标尺。“高效办成一件事”正是将这一抽象标准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改革枢纽,它通过数字化技术,从以下三个维度对政府职能体系进行了深度重塑:

其一,以“数据化建模”明晰权责,奠定协同之基。在经验化技术下,部门间的权责边界往往依赖于法律法规文本和历史惯例,存在大量模糊与重叠地带。依托《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通过系统性编制并动态更新服务事项清单、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垂直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清单,完成了一项奠基性的工作:它将隐性的、文本化的部门职责与协作关系转化为显性、结构化、可被计算机系统识别与执行的数据规则。这个过程,实质上是对政府职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数据化建模”。例如,在办理“企业开办”这件事中,明确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社各部门分别需提供哪些数据项、履行何种校验职责,以及业务流程的先后逻辑。这从技术源头上强制性地厘清了职责关系,为跨部门协作提供了清晰无误的“数据说明书”,使“权责协同”从一种软性要求变为硬性的技术约束。

其二,以“流程再造”驱动整合,实现整体性政府。在清单厘清权责的基础上,“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利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平台,对传统的碎片化流程进行革命性的“再造”。诸如“跨省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绝非简单地将各个部门的线下窗口在物理或虚拟空间中进行“拼盘”式集中。其精髓在于,通过统一的中台和数据总线,强制性地打通部门壁垒,将原本串联、分散的审批环节,重构为并联、集成的统一流程。申请人只需提交一次材料,后台数据便按预设规则流转,并行处理。这不仅极大提升了效率,更在组织形态上推动了从“部门政府”向“整体政府”的深刻转变。数字化技术在此扮演了协同架构师的角色,它通过技术刚性,确保了《实施纲要》所倡导的“增强政府协同性和整体性”从理念走向现实,实现了行政效能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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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