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豁免或后置实质性审查。最后,加强程序统一。编制集成办理“一件事”工作指引和办事指南,制定完善政务平台、政务中心、政务热线运行的标准,完善跨区域办事操作规程,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间等程序要素进行统一。通过程序集中、程序简化、程序统一,政务服务的工作方式实现了由串联向并联、由分散向集成、由文件传递向数据共享的方式转变,形成了以问题诊断为基础、以问题解决为宗旨的行政程序模式。 行政程序对行政效能的提升主要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产生作用,合理的行政程序即是对程序的基本要素——时间、步骤、顺序、方法——作出合理配置,从而减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间成本与物质消耗。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程序集中可以减少申请程序和受理程序的适用次数以及申请受理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避免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大量重复适用申请、受理程序导致时间耗费;审查程序的集中也可以使待审查事项不必因线性传递产生的先后顺序导致行政机关的时间闲置,缩短行政相对人的等待时间。程序简化可以降低行政相对人实现权利的门槛,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步骤和工作量,将行政机关的监管压力分散到事中事后阶段,提升监管的整体效果。程序统一可以规范行政程序的适用,避免不同行政机关因程序适用的混乱导致时间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程序适用差异导致行政相对人被不平等对待。同时,统一的程序还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 (三)行政职权之维:通过协同配置建构整体性治理体系 行政职权的合理配置构成“高效办成一件事”有效运行的权力基础与组织保障,是其治理机制中最具制度创新意义的维度。“高效办成一件事”通过整合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为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行政协同奠定基础,让行政协同高效运作成为可能。从行政组织法理论发展的视角审视,这一变革标志着从传统“部门行政”向“整体行政”的范式转换。 传统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建立在韦伯式科层制理论基础上,其核心特征是通过专业分工提升行政效率。然而,随着公共事务复杂性的急剧增加,这种模式固有的权责壁垒和协调困境已成为提升行政效能的主要制度性障碍。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传统科层制模式下部门间的协商、信息传递的失真以及决策执行的反复都会带来高额交易成本。这些成本最终转化为行政效能的制度性损耗。 在“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中,合理配置行政职权的途径具体而言有二。一是完善政务中心建设,调整行政职权在行政过程中的配置模式,由分散模式改为集中模式,降低分散式行政导致的行政负担,从而提升行政效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源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行政许可的集中办理。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划,并提出“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的要求。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逐步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各种依申请的事项。当前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实现服务事项全部集成处理,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所有政务服务事项都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这意味着更多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权将由原本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转移到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机关不再具有单独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职权。政务服务中心具有集中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职权,可以整合行政资源与数据信息,实现对行政活动过程与结果的协调管理、监督指导,相比于单独办理效率更高,因而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的行政职权进一步得到合理配置,行政效能得到提升。 二是实行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实现行政职权与行政场景的适配,减少权责交叉导致的行政冲突,增加行政的协同性,从而降低行政负担、提升行政效能。《指导意见》施行后,国务院先后公布了《“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通过明确“一件事”中不同政务服务事项所对应的行政机关,划定不同行政机关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权力和责任。在此之前,为理顺行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使各行政部门协同高效地运行,《实施纲要》已经提出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以推动各级行政部门“高效履职尽责”。两相比较可知,“高效办成一件事”采用的高频服务清单管理闭环优化机制实际上就是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在政务服务领域的翻版,重点事项清单本质上就是以事项为中心编制的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包括“一件事指导意见中”涉及的“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垂直管理系统对接清单”,都是权责清单制度的场景化应用。 合理的行政职权配置是良好地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行政职权,理顺了权责关系,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好行政职能,发挥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在清楚地认识到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意义以及实行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的本质后,就可以理解“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行政效能的机理是以集中办理和清单明列的方式合理配置各个行政机关在“一件事”中的行政职权,明确各自的职权边界,理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责关系,进而在政务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行使行政职权、履行政务服务职能变为可能。这也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通过科学调整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行政职能、理顺行政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协同高效的道理。 综上,三维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与理论创新已完整呈现:数字化的行政方式为解决传统行政的效能瓶颈提供了技术可能,其理论挑战促使行政法理论创新发展;精简统一的行政程序通过流程再造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推动了程序理论的功能主义转向;而协同化的职权配置则为前两者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重构了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基础。三者相互依存、彼此强化,共同构成了“高效办成一件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完整理论框架。
三、效能保障:“办成”之上的权利保障与正当程序的多重耦合 “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中国“放管服”改革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抓手,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聚焦于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实现了行政流程的“物理性”提速。然而,在数字化、智能化行政日益普及的当下,单纯的“快”已不足以定义“好”的行政服务。当算法“黑箱”开始替代部分人工判断,行政服务的落实面临新的法治挑战:如何确保自动化决策的公平与准确?如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程序正义?面对政务服务变革带来的法治挑战,应当紧扣改革的规范向度和程序向度,将法律作为保障改革的前提,将程序作为保障改革的手段,推动改革从“单向提速”向“质效兼优”转换。 (一)规范向度:以法律保障为前提 随着数字化行政的快速发展,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从传统“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二元关系转变为“行政机关—数字平台—行政相对人”三元关系,数字平台成为行政活动的中介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不再需要频繁地面对行政机关,而是更多地面对数字平台。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政务服务中行政活动的程序进行简化、集中。在有助于降低办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也会产生行政过程公开性、参与性、互动性、灵活性降低的风险,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陈述权等一系列权利造成侵害。例如,当行政机关从系统中自动调取的数据资料存在错误而作出行政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能并不知情,即便知情也无法事先参与更正。再如,当行政机关在政务系统上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结果只能行审查之行为时,由于系统运行规则的预设性,其无法灵活处理存在细微差别的个案,行政相对人也无法在此过程中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可能会造成“一件事”需要反复申请、反复退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