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数字技术的应用,其意义远不止于“将更多服务事项纳入线上办理”。在更深层次上,它构建了一个统一、标准、全程留痕的行政活动环境。涉及“一件事”办理的所有行政操作都被转化为数据记录,这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了可追踪、可审计的技术路径。政务数据的依法有序共享,不仅提升了运行效率,更关键的是通过规范数据流来重塑和规范业务流,确保行政行为在数据的“阳光”下运行,为全方位的监督问责提供了可能。
二、治理机制:数字赋能、程序再造与职权协同的三维互动 奥利弗·威廉姆森将治理机制定义为制度,认为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是系统运转所需的成本。由此观点来观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治理机制,发现其是通过行政方式数字化、行政程序精简化和行政职权协同化三个维度的立体互动,构建了一个旨在显著降低行政过程中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三维治理框架。这一框架不仅体现了工具理性的革新,更蕴含着价值理性的重构。 (一)行政方式之维:数字行政的双向效应及其法治调适 行政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构成了“高效办成一件事”提升效能的底层逻辑与技术基础。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审视,这一转型远非简单的技术工具替代,而是对行政活动本质的深刻重塑。数字技术通过重构政务服务的时间、空间与信息维度,为行政效能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范式。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对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履职方式与能力、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互动关系等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就高度重视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党的重要文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数字技术与行政权力的融合建设展开了全方位布局与顶层设计。在《实施纲要》正式提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概念后,数字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建设和“互联网+”成为数字化行政的焦点。随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针对政务服务领域的数字化行政作出了规划,明确提出了政务服务与数字技术融合的具体方案。 随着“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全面推行,数字技术应用在政务服务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行政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使政务服务呈现出三个新特征:一是政务服务的空间由分散转变为集中,二是政务服务的场景由线下转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三是政务服务的方法由人工转变为智能。这意味着数字行政方式产生了正向的效应,其有助于解决传统科层制结构下政务系统在实际运行中流程碎片化、管理碎片化等问题,将行政机关从繁重的行政任务中解放出来,改变单纯依靠人力投入解决问题的做法。概言之,即是有效减少了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中的行政负担。行政负担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相对人在政策实施中出现了“负重”的感受,包括学习成本(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服务事项之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有关公共服务的详细信息,如服务的性质及内容、申请所需条件及文件要求、申请方式等)、服从成本(行政相对人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要求填写、提交各种文件材料)、心理成本(一切使行政相对人感到焦虑、耻辱、自主性丧失或压力的规定或官僚行为,如与行政机关的互动协商导致的焦虑、面对面申请贫困补助的耻辱感等)。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的确可以因为时间、空间上的便利以及沟通渠道的畅通减少行政负担。在此基础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加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个案正义”理念,即通过数据分析可以较为精准地识别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行政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质疑。 这些技术创新共同推动了政务服务从分散到集中、从线下到线上线下结合、从人工到智能的根本性转变。从行政负担理论视角分析,这种转变显著减轻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三重成本:学习成本因流程透明化而降低,服从成本因材料精简而减少,心理成本因沟通顺畅而缓解。 然而,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与行政法治基本原则的深刻张力。这种张力首先体现在合法性层面,表现为从“法律保留”向“技术保留”的潜在偏移。当技术开发者将法律条文中的裁量空间转化为“是/否”的二元代码时,实质上是由技术开发者行使了对法律的“解释权”。解释权力从有权主体向无权主体的转移,可能导致法律目的被技术逻辑所替代,民众可能会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更有甚者,数字系统对形式要件的过分侧重可能导致从行政活动从“实质合法”向“形式合法”退化。系统可能因微小的格式不符而驳回本质上符合法律实质要求的申请,使得行政决定在保持形式合法性的同时丧失了实质合法性。 在程序正义层面,数字技术的应用同样面临严峻的理论挑战。算法的“黑箱”特性侵蚀了程序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公民往往只能收到自动化决定的结果而无法理解其推理过程,这不仅违背了传统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原则,更在深层次上动摇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将公民从程序的“参与者”降格为“被动接受者”,削弱了程序本应具备的沟通理性与尊严价值。 这些风险表明,数字行政方式的效能增益必须建立在与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持续调适基础上。理论上的解决之道在于构建“技术性正当程序”框架,通过对算法透明度、人工介入权和救济保障等制度的设计,在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效率红利的同时,确保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得到坚守。 (二)行政程序之维:流程再造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行政程序的重构在“高效办成一件事”治理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既是数字技术与职权配置的联结纽带,也是实现行政效能提升的关键环节。从行政法学理论演进的角度审视,这一重构标志着从传统“程序本位主义”向“功能主义程序观”的转变。 一直以来,效率与公正都是行政程序追求的价值。这一方面是因为无序运作的行政权力将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增加公共利益维护的成本,降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效益。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低成本、高效益,需要利用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的运作指明时间、方法、步骤、顺序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行政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不受规则约束的权力势必会不断膨胀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需要实体规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给行政机关划定权力边界,也需要程序规则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优越地位挤压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行政的公正性。效率与公正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公正本身也需要高效。公民不仅期望行政机关最终能够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且期待行政机关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时间内保障其合法权益。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加强双方合作,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保障行政公正。所以,行政程序对效率的追求本身也是对公正的维护。 为了实现提升行政效能的目标,“高效办成一件事”对服务事项办理的具体流程进行了革命性再造,系统重构了部门内部行政程序和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行政程序,以实现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从而降低行政活动的成本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实现的成本,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一件事”对行政程序的重构集中体现在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和审查环节,主要的做法是加强程序集中、程序简化、程序统一。首先,加强申请受理程序和审查程序的集中合并。在申请阶段实行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通办”,扩大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办理事项覆盖范围,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在审查阶段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验收。其次,加强申请程序和审查程序的简化。在申请环节,可以有条件的免交或后补申请材料,实行“免申即享”,为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材料;在审查环节,可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