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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露雅:数字行政法治的实践范式:“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治理机制与效能提升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26年第3期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5 14:39:18 | 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传统的“高效”观往往侧重于流程的线性压缩与耗时的最小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供给侧”的效能观。然而,若一个行政流程虽在线上秒速完成,却因算法模型的隐性偏见而错误驳回了合格申请,或因规则不透明导致申请人反复试错、申诉无门,那么从社会总成本与公民实际获得感的角度看,这种“高效”是脆弱的,甚至是负效的。它可能导致“一错到底”的系统性风险,侵蚀政府的公信力,并让弱势群体在数字鸿沟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首先需要从规范建设层面划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活动界限,明确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行政法治应以建成法治政府为重要目标,以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重要前提,以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为重要手段。先有良法,才有善治,行政法治的前提是有良法可依。要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从办成到办好,就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不断提高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的质量。《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强化政务服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国家层面政务服务领域立法研究。如今数字化行政已是大势所趋,数字技术与行政活动的融合广度、深度必将日益增加。所以当前立法亟须回答的问题是行政活动数字化的合理范围,只有从立法上回答好这个问题,才能确保数字技术的应用受到行政法治的约束,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推进的正当性。

无论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有多高,它始终只是一种实现法治价值与目标的手段。所以,数字技术的应用必须受到行政法治的约束,具有行政正当性,不能为了追求工具价值的实现而偏离行政法治的方向,颠倒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理论认为,具有正当性的行政活动一般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具备科学的结果,三是民主参与的过程。然而将数字技术嵌入行政活动中会产生两方面的缺陷,导致行政活动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存在正当性挑战。

首先,就形式合法而言,数字技术的运作逻辑受限于技术开发者的法治素养,可能会异化法律实施,导致行政活动一定程度上丧失形式合法的正当性。数字技术的运作逻辑,深受开发者主观认知的影响。当技术开发者的法治素养存在欠缺时,即他们对法律的原则、精神、程序正义及裁量空间的复杂性与人文关怀理解不足时,其所设计的系统便可能将这种“浅层法治观”甚至“非法治理念”固化到代码之中,导致技术的运作逻辑与法律的应然逻辑发生偏离,从而异化法律实施。异化过程具体表现为:系统会将复杂的、需要情境化判断的法律规则简化为僵化、单一的“是/否”二进制指令;将行政机关本应审慎行使的裁量权转变为无法变通的自动化输出。最终,行政活动虽然在表面上严格遵循了预设的“数字程序”,但其内核可能已经背离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个案公正的初衷。这种仅具备形式合法性(程序由机器严格执行)而丧失实质合法性(结果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行政活动,便构成了一种“合法性的丧失”。它披着技术正确的外衣,却行损害公民权益、扭曲法律本意之实,最终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其次,就民主过程而言,数字技术的“逻辑隐层”和“数据壁垒”阻碍了公民知情权、监督权、选择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导致行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民主过程的正当性。因此,数字技术并不适合应用于一切行政活动,在行政机关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某一行政活动前应当接受正当性的检验。

对于行政活动应用数字技术的正当性检验,立法上可以按照“程序—实体”的标准区分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再基于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判断数字技术可以适用的范围。具体而言,首先是按照“程序—实体”的标准区分数字技术的应用深度,将数字技术的应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粹程序层面的数字化,如网上系统申请、终端设备送达等应用。此类技术应用或不涉及行政决定的作出,或仍然是由人工作出行政决定,数字技术并不影响行政活动的实际结果。第二类是在程序数字化的基础上加入实体数字化,但此种实体层面的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只是形式上的,即虽然行政决定是由数字系统审查作出,但审查和决定的逻辑仍然是预先设计嵌入到系统中的人工逻辑。第三类同样是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数字化,但此种实体层面的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已经达到实质化应用,即行政决定完全是由数字系统根据自身逻辑作出判断,完全没有人工介入。然后,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上,对于第一类应用,几乎可以毫无限制地适用于一切行政活动。对于第二和第三类应用,则需要根据行政活动的确定性、难易程度、裁量空间、行为性质和权利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二)程序向度:以程序保障为手段

为充分应对政务服务程序集成化变革趋势给传统行政程序带来的挑战,需要革新行政程序的机制设计,以回应数字化行政对程序正义的呼唤,使规范建设落到实处。要真正实现程序上的效能提升,行政程序必须包含透明、准确、负责、参与、公平等价值取向,这正是“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义———它要求自动化决策系统必须保障个体的知情权、异议权与获得有意义人工复审的权利。技术性正当程序对传统行政程序设计的革新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一是要求公开数字系统的技术原理,让普通公民也可以理解系统运作的过程。二是要求数字系统从选购、安装、使用、维护到评估全过程受到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畅通公众在每个环节的参与渠道。三是要求任何以数字系统的判断结果为事实依据的行政决定,在正式作出决定前都应当详细告知行政相对人。四是要求无论人工智能进化到何种程度,数字系统都应当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直接互动提供空间。五是要求行政机关妥善保存可以反映数字系统自动运行与人工操作状况的原始数据。六是要求即使数字系统已经具有极高的精准性,也应当保留人工审查机制。按照以上六个方面的要求完善政务服务程序设置,或可消解数字化背景下政务服务程序集成化带来的法治挑战。

在完善政务服务程序本身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引入辅助程序的方法完善政务服务程序。例如在数字化技术应用中设立“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以降低数字化行政对行政程序改造的负面影响。良好行政影响评估是一种为避免因行政数字化导致数字系统缺乏监督和控制,通过对数字系统实施相关影响评估,从而达到良好行政目标的程序设计。“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启用任何一个数字系统之前,必须要事先说明如何在该系统中遵守法律的相关要求,概述该系统适用领域的现有行政程序要求,说明系统适用的事项类型;然后要评估该系统对法律实施和行政法治价值的潜在影响,并确保该系统的设计和编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始终秉持行政法治的价值和原则;最后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对该系统进行全面测试和解释。

如何将“技术性正当程序”理念下的数字化行政服务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呢?这需要一个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设计,而起点正在于事前预防,即引入“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这一机制要求,在任何一项“一件事”数字化改革方案正式上线前,必须进行强制性的、系统性的评估。评估主体应由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业务骨干、技术专家及公众代表共同组成,确保视角的多元与平衡。评估内容则应超越技术可行性,深入审视其行政伦理影响:其一,公平性影响,分析算法规则与数据源是否会因地域、年龄、企业规模等特征对特定群体产生间接歧视;其二,准确性影响,评估系统在关键节点的容错与校验机制,确保不因数据噪音而误判;其三,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确保系统不仅能输出结果,更能生成普通人能理解的、具体的理由说明;其四,公众的参与度,考量是否为公众提供了全程参与提升数字化行政服务效能的机会以及公众灵活参与的方式;其五,权利救济通道,在设计之初就预设清晰、便捷的申诉与复核入口。该评估报告应作为方案上线的前提条件,从源头上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嵌入系统设计的底层逻辑。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但却能够保持效能的长远稳健,避免日后因大规模纠错和信任危机导致行政成本增加。通过“良好行政影响评估”程序对行政机关计划使用的数字系统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伦理准则和社会环境加以评估,以决定数字系统是否能够使用,既可以避免“一刀切”地肯定或否定行政数字化,又能有助于保障公民在数字化行政过程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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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