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高志宏 | 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5 14:52:19 | 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由低空飞行风险诱发的低空经济安全风险不仅扩大了传统航空风险范围,而且加重了风险后果,属于典型的新型新质风险。这种变化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对传统安全治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出重大挑战。低空经济安全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风险属性的复合性。低空经济安全涵盖多重维度,如因低空飞行器隐蔽性强而易被应用于非法越境、情报搜集等国家空防安全领域问题;因动力系统、导航控制系统的可靠性问题引发飞行器失控坠毁所产生的飞行安全问题;因“黑飞”侵入机场净空区导致航班延误或坠落危害地面人身财产权益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因飞行轨迹、地理信息等敏感数据泄露所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二是风险样态的动态性。无人机超视距飞行、自主编队等技术的发展,使得单一设备失控可能引发连锁事故,而现有监管系统尚难以实现实时有效干预。三是风险程度的差异性。低空经济涵盖众多细分领域,不应被视为安全要求绝对统一的整体。微、轻、小型无人机在有限高度飞行涉及的安全风险相对可控,而中、大型无人运输机、载人eVTOL(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等需适用高等级安全标准。因此,传统航空业对安全隐患的“零容忍”管理机制及高成本管理模式,难以简单套用于具有普惠性、低成本性的低空经济场景。

低空经济安全风险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重大挑战。现行法律对低空经济安全监管已有初步规范依据,如依法行政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为低空经济安全监管提供了行政法基础;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制度为规范低空经济主体民事行为、保障民事权益提供了民法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相关罪名为打击危害低空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刑法准则;市场规制、宏观调控等制度为推动低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经济法保障。然而,低空经济安全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多样化的安全风险时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传统部门法基于各自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分立建构,难以有效回应当前低空经济风险的复合性特征;另一方面,面对低空物流、城市空中交通、低空旅游等新业态大量涌现,现有安全规范存在大量制度空白,亟待构建完备的低空经济安全法律体系,以制度供给化解新兴风险、以规范整合回应产业需求。


三、低空经济安全的法理阐释与规范依据


我国低空经济法治建设呈现出产业立法先行、安全立法滞后的结构性失衡特点,安全规范碎片化、权利义务配置模糊化、制度逻辑分散化等问题突出。在低空经济产业化提速、业态多元扩张的发展背景下,安全治理已然成为低空经济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一)低空经济安全范畴独立的必要及可能

关于低空经济安全范畴独立性的理论证成,需以精准界定该范畴的核心要义为前提。独立范畴的确立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的宣告,而必须建立在对“低空经济安全”内涵构成、外延边界及其内在结构的实质厘定之上,从而使安全范畴的独立性具有规范层面的可操作性与制度层面的可建构性。

1.低空经济安全的核心要义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来看,低空经济安全的具体范畴可归纳为以下五个层面。一是空域安全。作为低空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空域安全保障空域合理划分与有序使用,防范空域使用中的冲突风险,衔接军航与民航空域管理。二是飞行安全。飞行安全贯穿低空飞行活动全过程,涵盖航空器适航、飞行人员资质、飞行航线管控等环节,防范非法飞行与飞行事故。三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主要防范低空飞行活动对地面人员、财产、公共设施的威胁,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公共安全隐患。四是数据安全。数据安全针对飞行数据、空域数据、用户数据等方面,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利用、传输全流程,防范数据泄露与滥用。五是产业链安全。产业链安全的核心在于防范低空核心技术“卡脖子”、产业链断裂等风险,保障低空产业自主可控与有序发展。

上述五个层面所对应的风险并非彼此割裂,而是相互交织、相互传导。空域安全是物理空间的秩序保障,涉及空域划设的科学性、动态管理的灵活性、准入控制的严密性;飞行安全是运行过程的风险控制,涵盖适航审定、人员资质、运行规范、应急处理等全链条,需解决eVTOL等新型航空器的标准真空与认证滞后问题;公共安全是社会层面的底线守护,涉及地面第三人保护、禁飞区管控、反恐防谍、噪声环保等方面;数据安全是信息维度的权益保护,包括飞行轨迹数据、地理信息数据、用户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跨境流动规制;产业链安全是经济维度的自主可控,涵盖核心技术自主性、关键零部件供应链韧性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总之,低空经济安全发展中的安全,是一个从技术安全到制度安全、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的全要素综合体,其追求的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公共安全与产业链自主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低空飞行活动高效、有序与可靠。

2.低空经济安全范畴的独立性

低空经济安全风险在结构上具有特殊性,在法益保护上具有复合性,其规制逻辑亦具有独立性,从而区别于传统的安全风险。因此,将安全上升为低空经济发展的独立范畴,是回应实践的客观需要。

从法理层面看,低空经济安全范畴的独立性可以从逻辑前提、功能结构和价值导向三个维度加以证成。一是安全范畴的独立性内生于低空经济风险类型。低空经济风险并非单一维度的物理性风险,而是技术维度、制度维度与市场维度复杂互动下的产物,呈现出多样化和动态化特征。同时,这些风险类型并非彼此孤立和分散的,而是通过航空器运营、空域使用、信息流转等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强化,最终汇聚为一个具有内在张力的安全结构。这种结构性的风险特征在客观上要求以一个独立的安全范畴来统合各项分散的安全关切,避免将其简单地还原为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的附庸。二是安全范畴的独立性根植于低空经济安全在功能构造与制度层面上的相对自主性。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定位被界定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法,它以问题为导向,融公法与私法、立法与政策于一体,不能被简单划归于某一传统法律部门。安全范畴在这一领域法体系中占据着特殊的枢纽位置:它不仅涉及传统民法中的私益保护问题,而且涉及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问题,还涉及行政监管问题,是横跨多个法律部门、连接多元利益主体的系统性治理议题。三是安全范畴的独立性集中体现为发展与安全之间关系的再定位。当前,低空经济领域立法虽以促进发展为主要导向,但由于既有立法没有解决安全方面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和责任,从而导致制度趋向政策化和部门化。这种客观现实使得安全往往被视为约束低空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内嵌于低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价值。实际上,安全不是发展的对立面,而是发展不可或缺的建构性要素。

确立安全范畴的独立性,最终目的不是将其抽象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命题,而是要以安全为独立范畴重塑低空经济法治的整体面貌。如果将安全定位为独立的解释工具和体系建构方法,其功能发挥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体系整合层面,安全范畴能够为低空经济法律规范提供逻辑统摄。将安全范畴作为解释工具,意味着以安全价值为中心厘清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哪些制度必须以安全为第一性准则、哪些制度可以适当放宽安全要求以换取创新空间、不同主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何不同,从而形成一个自洽的规范体系。二是在规则效能层面,安全范畴能够重构低空经济法律制度的评价基准。低空经济领域诸多制度困境的根源在于缺乏统一的安全逻辑来指导制度设计。学界倡导的专项立法、协同监管与技术赋能路径,实质上仍将安全视为一个与其他制度设计目标并列的外部要素,而非贯穿所有要素的内在意蕴。三是在制度创新层面,安全范畴能够有效推动低空经济治理的模式转型。将安全确立为独立范畴意味着低空经济治理法律体系必须从根本上重新审视低空经济治理法律规范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以安全逻辑作为规范生成的基本依据。只有当安全不再被化约为技术标准、行政管理或侵权责任的附属物,而成为一个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以系统性回应的独立范畴时,低空经济法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建构的根本转变。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