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Behavioral Law Society Development Network

中国行为法学会事业发展网
  • 中国行为法学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在京召开
  • 沉痛悼念马宝善同志
  • 中国行为法学会医疗健康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战略合作研讨会在京召开
  • 学会动态 | 第二届“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国际法治论坛在云南警官学院举行
  • [完整版|图文]《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2)》隆重发布
  • 《企业商事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丛书》 启动交流会在京召开
  •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专业委员会第十四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第七届现代侦查技战法论坛在浙江绍兴召开
  •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
  • 为人民抒怀、为时代放歌 《人民就是江山》——大型公益原创歌曲交响 音乐会在京举办

   时政要闻

高志宏 | 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5 14:52:19 | 3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2.航空器安全制度拓补:构建全生命周期合规义务体系

航空器是低空安全风险的直接载体,属于强监管的刚性制度范畴,应当构建分类适航、实名登记、全程溯源、缺陷召回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明确生产企业、运营主体、操控人员的法定安全义务。

其一,实行差异化分类适航审定。依据航空器重量、飞行高度、风险等级划分适航标准,对微型、轻型无人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豁免简易审查,对中大型航空器严格履行适航许可;专门出台eVTOL载人航空器适航规范,整合航空安全、电池安全、自动驾驶安全等技术标准,破除“一事一议”的审批困境。

其二,完善航空器的唯一识别与实名登记制度。细化《民用航空法》第34条的要求,强制配置航空器唯一识别码,实现飞行过程自动广播身份信息;完善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实现航空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其三,搭建全流程溯源管理平台。整合生产、进口、销售、飞行、维修、报废全链条数据,健全航空器动态监管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细化召回流程、责任划分与损害赔偿规则,使《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13条与《产品质量法》衔接形成闭环监管。

其四,压实运营主体维护保养义务,强制要求航空器定期安全检测,对违规运营、“带病飞行”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强化运营主体安全保障义务。

3.配套保障制度优化:设置弹性规制与创新豁免空间

基础设施、数据治理、产业链保障等配套制度兼具安全属性与产业属性,无需实行绝对严苛管控,应当采用弹性监管模式,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产业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其一,完善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制度。将低空导航、通信、起降场站纳入关键基础设施保障范畴,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明确基础设施运营主体维护、检测、防护义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低空场站布局,夯实产业发展硬件基础。

其二,健全低空数据安全分层保护制度。依据数据敏感程度实行分级管控,对涉密地理数据、军事周边数据实行最严格监管;对普通飞行运营数据简化流通审批,推动行业数据共享;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销毁全流程,强制落实加密防护、风险备份、应急处置措施,平衡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另外,数据跨境流动引发的法律冲突也对飞行安全构成潜在影响。例如,在存储期限方面,我国《网络安全法》第23条规定了网络日志留存不少于6个月,《电子商务法》第31条明确了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奉行“数据最小化”原则,要求非必要不存储。这些跨境法律冲突与技术博弈,为低空飞行数据的安全管理增添了复杂变量。

其三,构建产业链安全保障制度。建立低空核心技术清单与关键零部件储备制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扶持本土技术研发,防范产业链断供风险。

其四,推进技术标准国际化。应加快制定低空通信、算法避撞、数据接口等通用国家标准,主动参与国际低空交通规则制定,完善航空器国籍登记、跨境飞行、责任划分涉外条款,提升我国低空经济国际治理话语权。

(三)低空经济安全治理的权责义务规范路径

低空经济作为跨领域、长链条的综合性业态,其立法应采取领域法范式,通过整合多部门法规范,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群。这一方法论转型的核心要义在于推动低空经济立法从部门法割裂走向领域法协同,通过制度整合实现低空经济安全的体系化保障。在此范式之下,应将安全范畴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建构深度融合,明确层级分工、细化修法内容、增设专项条例,实现从被动风险防范向主动安全塑造的转型。

其一,依托《民用航空法》修订夯实上位法基础。应在《民用航空法》低空经济条款基础上增设“低空经济发展”专章,进一步细化刚性安全条款:明确低空空域法律定义、厘清航空器差异化适航标准;补充低空飞行数据权属、数据跨境流动、安全保密义务;完善航空器财产登记、权利变动等私法规则,兼顾公法监管与私法自治;明确空域使用中的应急征用与补偿规则,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

其二,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的发布。需明确空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规则,优化空域分级分类标准,细化管制空域、报告空域、监视空域的划定边界;明确军民航监管权责划分,建立空域动态调配、临时航线通告管理制度;回应空域特许经营权争议,划定市场化利用法律红线,解决空域权属模糊、审批繁琐的制度痛点。

其三,构建公私法协同的适配机制。在公法层面,依托《刑法》坚守预防性规制立场,对非法测绘、恶意扰航、危险飞行等行为强化刑事追责,形成梯度化法律责任链条;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强化飞行管控、资质审核、行政处罚,筑牢公共安全底线。在私法层面,依托《民法典》完善空地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飞行服务合同纠纷规则,明确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标准。此外,还需要借助侵权责任与行政罚款的协调适用,以完善公法与私法的责任衔接。

其四,完善硬软法协同的治理体系。硬法以航空法律、专项条例为刚性骨架,软法以行业标准、产业规划、地方政策为柔性补充。应统一低空数据接口、算法避撞、适航检测等技术标准;依托地方试点立法积累经验,形成国家立法、地方规范与行业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这一协同治理模式有助于及时吸纳技术迭代与产业动态,从而增强制度的适应性与前瞻性。


五、低空经济安全治理机制的创新协同


安全范畴的独立塑造不能停留于静态层面权责义务的立法完善,更要在执法层面实现治理逻辑的有效贯彻。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安全存在多头监管、治理真空、协同不足等问题,传统粗放式的管控模式难以适应新业态的迭代发展形势。为此,应当以独立安全范畴为中心价值指引,推动治理观念、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系统性变革,构建事前预防、动态调适、多元协同、技术赋能的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

(一)安全治理理念从被动管控迈向主动预防

区别于传统航空产业“重管制、轻发展”的逻辑,低空经济安全治理需兼顾风险防控与产业发展,从而实现安全保障与市场自由的动态平衡。整体而言,理念革新本质上是从“管得住”向“管得好”进阶,统筹安全、发展、秩序等多重价值。

1.治理理念的三重逻辑转向

从“管得住”迈向“管得好”的理念进阶,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治理实践之中。其核心在于推动治理逻辑、治理格局与监管时态的同步转向,由此打破传统刚性管控的路径依赖,弥合部门分割的制度缝隙,并回应产业迭代的动态需求,最终构建起兼顾安全底线与发展活力的新型治理框架。

其一,治理逻辑由刚性管控转向合规赋能。传统航空监管以飞行管制、严控准入为核心,不能满足低空经济的规模化发展需求。低空经济安全治理应当强化服务型监管理念,通过明确合规边界、简化审批流程、健全指引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实现从限制飞行向规范飞行和促进发展转变。

其二,治理格局由碎片化分割转向体系化统筹。破除部门立法、行业监管的碎片化桎梏,依托领域法协同逻辑统筹军航、民航、公安、网信、应急等监管力量,破除空域管控、飞行监管、公共防护、数据安全的治理壁垒,推动低空空域由静态划分转向精细化动态管理,审批模式由人工报备转向智能审核。

其三,监管时态由静态固化转向动态调适。立足低空风险的动态演化特征,建立风险评估、标准更新、措施优化的常态化调整机制。依据航空器类型、飞行场景、技术迭代情况实时优化监管强度,实现监管制度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2.预防型法治与敏捷治理的双重嵌入

传统安全监管以事后惩治为核心逻辑,侧重事故发生后的查处追责。低空经济安全风险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极易陷入被动治理困境。为破解低空经济的治理难题,需将预防型法治与敏捷治理嵌入监管体系,构建事前防控、动态响应、全程管控的现代化风险治理范式。

   通知公告

  • 暂无相关记录!
【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