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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 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体系的法律构建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15 14:52:19 | 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预防型法治以风险防控前置为核心要义,强调法律规制从事后制裁转向事前防范,通过风险识别、评估、管控机制,从源头消解安全隐患。该理念既契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条“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法定原则,也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安全优先原则的法理延伸。在低空经济场域中,预防型法治可概括为“积极风险防范主义”,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立法层面依托空域分类制度实施差异化管控,放开低风险适飞空域,严控敏感管制空域;执法层面依托一体化监管平台实现风险预判、快速干预,在危险结果生成前阻断风险链条;司法层面对危害空域安全、非法测绘等风险性违法行为实行预防性追责,强化国家安全法益的保护力度。

敏捷治理强调迅捷响应、多元参与、持续迭代,与低空经济新兴安全风险之间具有天然的互洽关系。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安全风险多元多变,传统静态监管难以适应,需实现从静态规制到动态调整、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共治、从规则刚性到制度韧性的转型。一是建立动态监管调整机制,结合eVTOL适航认证、低空物流管控等新业态需求,及时修订监管标准,避免监管与实践脱节;二是强化跨部门敏捷协同,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智能化监管平台,实现军航、民航、公安、网信等部门数据共享、风险共判、联合处置;三是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协同监管格局,引导市场主体完善内部防控,最大化提升治理效能。

预防型法治与敏捷治理之间并非彼此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共生关系。预防型法治明确事前防控的价值目标,构建刚性安全底线;敏捷治理提供动态调适的实施路径,赋予监管制度柔性和韧性。二者共同推动低空安全监管从事后惩戒迈向事前预防,为治理模式跃升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二)安全治理模式从单一行政监管迈向多元协同共治

当前公众对低空经济安全的诉求已不再局限于飞行安全,而是延伸至隐私保护、噪声管控及算法透明化等社会性治理领域;低空经济安全治理的价值目标也由单纯风险防控转向社会可信性建构。为此,依托安全范畴的统摄作用,低空经济治理应当突破政府单一管控模式,完成从安全监管向安全治理的范式升级。

1.域外低空安全治理实践

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推动空域安全监管模式的迭代升级,这些国家对空域安全的监管呈现出动态管控、多元协同、预防治理的共性趋势。美国构建联邦监管、地方协同、行业自律的三级治理体系,推动空域安全管理由单点防御向智能化系统防控转型;欧盟依托U-space空管系统实现无人机动态空域管理,建立统一技术标准实现成员国协同治理;德国实行严格立法、技术管控、强制保险的组合规制模式,强化航空器运营风险兜底;法国强制要求无人机搭载唯一识别码,实现飞行全程可追溯。

域外实践表明,单一管控模式已无法适应低空经济发展。我国应当吸收域外多元共治、分类监管、智能管控的经验,依托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4条、第163条等多元共治条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空经济安全多元治理范式。

2.协同治理机制的法治化构建

针对我国低空经济安全治理部门割裂、权责模糊、协同不足的监管弊病,应当从纵向层级、横向部门、社会主体等多重维度完善协同治理体系。

其一,建立央地分级的管控体制。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全国低空飞行管理工作,以立法形式明确部门权责清单。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适航审定、人员资质、商业飞行监管;军航负责空域划设、管制审批、空防安全;公安部门查处非法飞行、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网信部门管控低空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统筹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等,厘清监管边界,消除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

其二,搭建跨部门联合协同机制。设立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专项领导机构,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风险研判、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打破数据孤岛,统一监管技术标准。

其三,完善社会多元共治机制。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航空器制造、运营、服务企业合规义务;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一体化治理格局。

3.治理工具的智能化迭代升级

为破解传统安全监管手段粗放、效率低下、精准度不足的问题,应当推动安全治理工具向智能化、柔性化、法治化转型。首先,建设全国统一低空智能监管平台。依托北斗导航、物联网、数字孪生等技术,整合飞行监测、轨迹追踪、电子围栏、风险预警功能,实现航空器实时监控、违规自动识别、风险精准处置,以技术手段弥补制度监管短板。其次,创新多元化柔性治理工具。改变单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管控模式,引入信用监管、行政指导、合规激励等柔性手段。最后,夯实法治化治理工具。以新《民用航空法》为核心,细化配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明确多元主体法律责任,完善事前备案、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法律手段,让协同治理具备规范依据。

(三)安全治理内容聚焦于空域和飞行双重精准监管

空域安全是物理基础,飞行安全是运行核心,二者共同构成低空经济安全动态监管的主要对象。应在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转型的基础上,以安全范畴为统领,聚焦上述两大监管对象,实现对重点领域的精准管控。

在空域安全监管方面,应优化低空空域配置、规范低空空域管控。科学管控空域资源是平衡安全与发展的首要前提。当前,我国空域制度存在划分标准模糊、调配机制僵化、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难以满足新业态发展的需要。从执法角度而言,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空域动态调配机制,简化低空空域审批调配流程。依托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225条,结合气象条件、重大活动、空域繁忙程度动态调整空域开放范围,实现空域资源智能化、精细化配置。同时,要强化空域动态监管惩戒。依托电子围栏、动态监测技术实现空域边界智能化管控;优化违规处罚标准,提高非法侵入管制空域、擅自占用空域行为的处罚力度,衔接治安处罚与刑事追责条款,强化法律威慑力。

在飞行安全监管方面,应构建低空飞行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飞行安全是低空经济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针对当前适航认证滞后、人员管理松散、运行规则滞后等问题,应当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优化飞行审批分级制度,依据航空器重量、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对低风险航空器实行备案制,高风险航空器严格审批飞行计划、飞行航线和飞行时段。二是细化飞行禁止性行为清单,通过立法明确禁止非法测绘、扰航、违禁运输、恶意低空飞行等行为,为监管执法提供清晰依据。三是强化飞行过程动态监控,依托智能监管平台实时抓取飞行动态,对恶劣天气、禁飞区域自动预警,对违规飞行采取远程劝阻、技术反制、现场扣押等措施,阻断风险扩散链条。四是完善飞行人员资质管控,建立分级资质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操控人员、专业驾驶员考核标准,完善eVTOL新型航空器培训体系;建立资质动态考核、继续教育、失信吊销机制,从人员源头降低人为安全风险。五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运营主体完善航空器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飞行安全应急预案,强化事故防控与处置能力。


六、低空经济安全治理责任体系的贯通衔接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安全领域存在条款空转、规范虚化、惩戒偏弱等困境,法律威慑力不足严重制约了安全治理效能提升。应进一步厘清多元主体的责任边界,破除制度壁垒,实现低空经济安全治理从制度创设到规则落地的法律闭环。

(一)安全范畴视域下现行责任体系的机制性弊病

低空经济安全法益具有复合性特征,涵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产业利益及个体利益,这决定了其责任体系应当兼具公法管控与私法救济的双重功能。然而,目前公法责任衔接断裂、私法责任认定困难、多元主体责任混同等问题客观存在,难以适应复合型风险的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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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