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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江皓 | 亲属扶养的理论构造及规范展开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10-30 14:39:35 | 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编者按:

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中国法学》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2026年第5期《中国法学》知网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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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扶养的理论构造及规范展开

夏江皓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源于身份伦理,个人在身份关系中的位置决定了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内容,故应根据亲属身份关系的差序格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扶养体系。在当代中国亲属身份关系的差序格局中,距离个人中心最近的是夫妻关系,其次是亲子关系,二者纵横交错构成一个人最核心的亲属身份关系,再次是(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对亲属扶养的条件、顺位和法律效果,均应以扶养的基础理论为指引,进行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扶养义务的履行与夫妻债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及离婚协议等夫妻财产关系规范之间的关联也应基于扶养理论进行阐释。为了鼓励亲属扶养,《民法典》规定了扶养的奖惩机制。对亲属扶养的探究需要秉持系统融贯的思维,将其置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脉络中,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的有益影响。

关键词

亲属扶养  身份伦理  民法典体系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编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亲属扶养的理论基础

三、亲属扶养的条件、顺位与法律效果

四、亲属扶养与夫妻财产关系

五、亲属扶养的奖惩机制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历史长河中积淀而成的精神基因,作为一种动态传承的力量,它不仅塑造着民族的集体认知,也影响着当下的社会实践。“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以民众习惯和伦理色彩为显著特征的家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表达和核心内容,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了丰厚的滋养,使婚姻家庭法能够更好地弥合传统与现代之间的隔阂,在与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律概念的交融碰撞中得以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并向世界贡献中国的智慧方案。

亲属扶养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能彰显中华民族传统家文化的法律领域之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在若干其他规范中体现了扶养因素,由此形成较为零散粗疏的亲属扶养立法现状。尽管司法实践中由扶养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但与备受瞩目的婚姻家庭财产法相比,学界对亲属扶养的研究向来冷清。在为数不多的研究中,绝大部分都聚焦于单个法律制度(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从整体层面对亲属扶养进行体系化、专门化的研究几乎付之阙如。

在此背景下,在亲属扶养领域遗留了诸多尚待深入探讨的问题。首要之义在于,亲属扶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厘清能为亲属扶养的规范展开打下扎实的根基。在其指引下,有三个具体问题:其一,亲属扶养的条件、顺位和法律效果为何?其二,亲属扶养义务的履行与夫妻财产关系规范应当怎样进行协调?其三,应如何阐释《民法典》的相关规范,以更好实现对扶养因素的“奖励”与“惩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管中窥豹,而需整体性地廓清《民法典》建构的亲属扶养体系,如此才能准确处理各种相关规范的具体适用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体系性的视角出发,阐明我国法上亲属扶养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引对以上问题进行逐一剖析,以期揭示并厘清我国亲属扶养的立法意旨、规范适用及规范之间的互动关联。这一解释论研究固然主要是为更好地服务于实践,但亦是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本土学术资源的一次抛砖引玉的尝试。


二、亲属扶养的理论基础


对亲属扶养制度的体系性研究应先探明其理论基础,这不仅能够为分散于《民法典》各处的扶养规范提供统一的解释起点,也可明确各项具体规范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

(一)亲属扶养义务产生于身份伦理

传统中国从家庭关系出发,以伦理组织社会。人一生下来便与他人产生关系,并且人的一生都生活在这种与他人的关系之中,此种种关系,即种种伦理。伦理因情而有义,伦理关系既是情谊关系,也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每个人都要对四面八方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负责,四面八方的人也要对他负责,彼此皆有根据亲疏薄厚而应尽的情谊和义务,如此形成相互的责任,生活上就有了无形的保障。以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为内容的“五伦”是儒家确立的角色系统,这一角色系统即建立在特定的“身份取向”原则之上,每个人的行为是依身份来决定的,特定的身份就有特定的行为。伦理发端于家庭,亦首重家庭。个人在亲属身份关系中的位置决定了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内容,换言之,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就源自亲属身份伦理。具体来说,在传统社会中,仁是最圆满的美德,而仁的根基在家庭关系之中。所谓“孝弟(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仁人之事亲也如事天,事天如事亲”(《礼记·哀公问》),在儒家看来,人的终极存在不在个体,而在原初和真切的人际关系,也就是亲属关系之中,亲人之间的相互亲爱和孝悌是仁的根本。家庭中每位成员的行为举止都受到伦理的规制,一个人生命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要承担起亲属身份角色所赋予的伦理责任,供养和扶助自己的亲属,孝顺长辈、抚养晚辈、扶助同辈,如此方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20世纪中叶以来,一方面,伴随着市场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经济理性和个人主义渗透到家庭关系之中;另一方面,伴随着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传统的家庭文化和伦理逐渐被忽视。西方法域的婚姻家庭法从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逐渐转向承认并强调个人自决和个人独立;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建构也受到了上述趋势的影响。然而,婚姻家庭法是最能体现一个国家历史风貌和民族精神的领域,在学习与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更要立足本土传统文化,探索符合中国人情感逻辑和生活智慧的法律秩序。我国婚姻家庭法强调关爱与责任,强调保护婚姻家庭与维护亲属人伦秩序,质言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风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选择。就亲属扶养而言,与传统中国相比,当代中国家庭的规模已大为缩小,但源自亲属身份伦理的互助传统依然得以保持。这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不应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消失或变质。“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亲属的身份关系,是法律以前关系,乃是人伦秩序,惟因外在必要,而被法律秩序化以后,则变为亲属的身份法关系,但其有人伦秩序本质,并不因而有所改变。”源自传统身份伦理的亲属扶养义务在当代婚姻家庭法中仍然历久弥新,身份伦理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扶养义务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理论基础。要言之,摒弃了身份权力不平等和宗法意蕴后的身份伦理是传统文化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借此,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具有了强大的内生力量。《民法典》第1067、1074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父母对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第1059、1075条规定的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充分彰显了孝、慈、义、悌的身份伦理价值。尽管表现不同,但其均根植于亲属身份伦理,并在法律规范中具体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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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