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以身份伦理为基础的亲属扶养义务还蕴含着超越传统的当代意义,其立法意旨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转型期的社会速变带来了众多不确定的生活风险,社会救助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亲属扶养不仅在亲属个人之间进行再分配,在其彼此之间实现实质平等;同时还在国家义务与公民个人义务之间进行再分配。具言之,就为公民提供生存保障而言,亲属的义务优先于国家义务,从而实现家庭的保障职能,纾解国家的福利负担。同时,亲属扶养也承载着关爱和保护扶养权利人的制度功能,体现了《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基本原则与文明理念。第二,扶养义务的赋予和履行有助于将扶养义务人培养为合格的社会公民,使其不仅在合法获取扶养费的过程中领悟劳动和理性的力量,也使其在履行扶养义务的过程中塑造更整全的人格,从而实现家庭的教育职能。履行亲属身份所赋予的义务,一方面是个人自我道德的修养和生命价值的实现,由爱亲人到爱众人,最终推己及人、由私域推向公域;另一方面也是实现代际接力、家族延续的客观要求。 进一步而言,这种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养并非简单的对等交换或者说一对一的互惠回报,而是身份伦理使然。“父子之道,天性也”(《孝经·圣治章第九》),质言之,对亲属的扶养是由亲属身份天然决定的,具有自然属性,而非出于功利考量,为了将来有一天也能够获得来自被扶养人同样的扶养。第一,互惠回报背后蕴含的较强交互性和功利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伦理性和利他性的价值追求相悖。第二,亲属之间的诸多扶养看似是对等的,实质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很难说二者能够真正形成一对一的对等交换。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为例,两种关系及其伴随的义务存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的区别,通常,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建立上,父母是自愿的,而子女是非自愿的,因为子女不能选择自己的出生,在接受父母的抚养时也无法清楚地知悉并同意自己将来的义务。第三,互惠回报涉及复杂的权衡计算,在适用上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一般而言,父母抚养子女的时间是相对确定的,而子女赡养父母的时间则难以确定,依互惠回报逻辑,子女能否以对父母的赡养年限已超过父母对自己的抚养年限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再如,在对孙子的抚养上,相较于祖父,祖母抚养明显更多,那么依互惠回报逻辑,祖父/母可否依各自履行的抚养义务主张与之相同的赡养“回报”? (二)身份伦理决定了亲属扶养体系构建应依照差序格局 “因己而有伦,因伦而见理,伦别而理异”,伦理重在分别,因人而异。人和人彼此往来构成的网络形成的差序格局,就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形成的同心圆波纹,一圈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每个人都是其社会影响所推出去同心圆波纹的中心,根据婚姻和生育产生的亲属关系是同心圆波纹中与中心最近的关系,而在亲属关系内部亦存在远近亲疏的差异。身份伦理决定了亲属扶养体系的构建应依此差序格局进行。 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显著特征是家庭的核心化和小型化。自2000年以来,我国一代户的比例持续上升,二代户和三代户的比例则持续下降,成年后与兄弟姐妹同住的联合家庭比例较低。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成员主要为夫妻二人或单身者的一代户已成为我国城乡地区占比最大的家庭类型(占比49.5%),成员主要为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或夫妻和已婚成年子女及媳婿的二代户(占比36.7%)以及成员主要为夫妻和已婚成年子女、媳婿及孙子女的三代户(占比13.3%)分别次之。可见,相较于传统中国以多代际、多同胞同住为主的大家庭结构,当代中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出以夫妻关系为横轴、以亲子关系为纵轴的双轴结构,(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在亲属身份关系的差序格局中处于相对较远圈层的位置。《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当然地为家庭成员,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只有具备“共同生活”这一条件才能被界定为家庭成员。并且,(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分别作为直系的三代血亲和旁系的二代血亲,应并列为同一圈层——《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也将(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并列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 就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而言,一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夫妻单独居住的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相应地,夫妻关系取代亲子关系成为家庭关系中的主轴。对已婚的成年人来说,“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的传统亲子观念逐渐消失,与传统社会重视血亲关系多于夫妻关系不同,现代社会更重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中最为密切的关系,家庭结构中一代户的比例远高于二代户也可说明这一点。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在我国当下的认知习惯中,相较于父母,配偶更多地被认为是关系最近的家庭成员。在一项全国综合社会调查中,在被问及对父母、配偶和子女三种亲属关系重要性的态度时,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与配偶的关系。并且,随着当代人口迁移和流动的增加,子女到外地求学和就业的机会显著增加,婚后与父母异地居住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进一步促使了夫妻关系的紧密与一代户比例的提高。另一方面,父母和已婚的成年子女仍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交流,亲子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差序格局中仅次于夫妻关系的圈层。即使分开居住,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经济支持、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也都较为频繁,特别是随着现代通信和交通技术的发展,父母子女之间代际凝聚力维系的便利性也被大大提高。不宁唯是,在当代父母子女之间,并非一对一互惠回报的关系模式体现得更加明显。父母的付出和子女的反哺在数量和范围上完全不对等,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一般包括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抚养费涵盖医疗费、教育费和生活费等),子女结婚时准备彩礼或嫁妆,为子女买车、买房,帮助子女照顾下一代等;而子女对父母的反哺一般只有父母老年时的赡养(且赡养费中一般没有教育费、婚嫁费用等)。从整体上看,两代人代内均衡的“反哺模式”无法实现,取而代之的是多代人的代际关系“接力模式”。 综上,在当代中国亲属身份关系的差序格局中,同心圆波纹中与中心最近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其次是亲子关系,二者交错,共同构成一个人最核心的亲属身份关系(当然,对未成年人而言,与中心最近的是亲子关系),再次才是(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源自亲属身份伦理的扶养体系应当以之为基础,根据差序格局中的远近亲疏关系进行相应的规范建构,通过此种身份伦理所天然赋予的权利义务,经由亲属互助,实现个人对生活风险的有效抵御。 三、亲属扶养的条件、顺位与法律效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亲属扶养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分散于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之中,体系化思维的缺乏导致关于不同类型扶养的条件、顺位与法律效果的规范存在诸多漏洞和龃龉。因此,有必要在扶养基础理论的指引下,明晰相关规范的合理解释和适用。 (一)亲属扶养的条件 《民法典》针对不同扶养类型中扶养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规定可谓五花八门:在夫妻扶养关系中为“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民法典》第1059条);在父母抚养子女的关系中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在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关系中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在(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扶养关系中为“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或(外)孙子女,对于父母或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外)孙子女或(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074条);在兄弟姐妹扶养关系中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民法典》第1075条)。事实上,以上零乱的不同表述很大程度上是扶养法缺乏体系性考量所致。根据亲属扶养的立法意旨可知,扶养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之成立要件一般应为:权利人有扶养需求、义务人有负担能力、义务人与权利人关系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