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26条也颇值得研究。该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那么,委托人对第三人是否有义务?如果仅仅是权利的行使,用“债权转让”规范就可以实现,为何还是将其认定为间接代理?这里是否应该理解为合同地位的“概括承受”而不是单单权利的行使?另外,该款的整个意思加上“但书”部分与合同的概括转让在实质上有何区别?
四、结 语
《民法典》合同编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继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经验、学术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无论其内在体系还是外在体系都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其规范契合并反映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民法典》颁布后,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合同编规定进行了有益的发展和续造。当然,关于合同编还存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合同编与其他各编的体系化等宏观问题,如违约与侵权的体系协调问题、准合同与合同的体系安排问题、民商事主体在合同法规范适用规则以及与特别法的关系问题;也包括规则理解适用等微观问题,如违约方解除权问题、自然之债在合同编中的地位问题、预约违约如何救济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共同努力,在《民法典》基础上通过教义学的方法继续进行探讨并形成共识,从而进一步推动合同编的实施、发展和进步。
笔者认为,我们的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应有的共识。从比较法的经验看,达成共识的最好方式就是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教义学(或称为法释义学、法解释学)方法论(无论采用何种称谓,其具体方法才是重要的),其对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教义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形成多数人意见,即“通说”,基于此,可以避免法律人(法官、律师和学者)“信口开河”,进而加强法律共同体的基础和纽带。只有学者与法官、律师就合同法理论及规范理解汇聚更多共识,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合同编的适用,并推进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