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发展与续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在体例上独立成编且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这是法制史上的创新,为建立中国自主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价值理念上,合同编极具中国特色,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理念和绿色原则;在制度规范上,合同编作出诸多创新,积极回应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民法典》实施五年以来,学理和司法实践以合同编规定为实证法基础,发展和续造了诸如债权合同独立、强制性规定之判断标准、预约的认定与后果、以物抵债的效力与后果、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条件等理论与具体裁判规则。当然,《民法典》颁布后,就一些问题仍存在许多争议,如债因、自然之债、典型合同的选择标准、民商主体在规范适用中的区分、准合同的内在体系建构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融贯和区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民法典 合同编 债因 自然之债 准合同 一、合同编的继受、创新与特色 二、合同编重大问题的争议、发展和续造 三、合同编理论与实践发展展望 四、结语 我国《民法典》如同《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一样,都总结和承继了过去立法的经验并开创了法典新典范。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合同编是《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在《民法典》实施五周年之际,十分有必要系统回顾合同编对传统合同法的继受和发展,梳理合同编施行五年来存在的争议和突破,以在此基础上就合同编未来实施需要解决的争议和问题进行分析和展望,为未来合同编更好实施提供理论支撑。 一、合同编的继受、创新与特色 (一)合同编对国内与国际既有立法及经验的继受 所谓法典的编纂,就是将既有法令进行整理编辑,分科编制而形成具有公力的法律之事业。自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具有三个鲜明的特征:本土性、国际性与未来性。同样,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吸收已有国内、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直接回应我国本土化需求,面向国际和未来,因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兼具国际性和未来性。合同编的继受主要有两点:一是直接继受了1999年《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自《民法通则》以来的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二是借鉴了国际上的合同法规则。就前者而言,从合同编的外在形式上看,其与1999年《合同法》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很多是相同的,可以说几乎全部继受了《合同法》。正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进行民法典(草案)说明时所说,此次编纂民法典是“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益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就后者而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公约》等。在党中央明确提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在坚持自主和创新的前提下,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经验是有重大意义的。 (二)合同编的创新与特色 1.体例的创新与特色 (1)合同编独立成编是中国特色与制度创新 《法国民法典》是三编制结构,“合同”规定在“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是五编制结构,“合同”规定在“债的关系法”中。我国《民法典》采取“七编制”结构,合同法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我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之一。我国《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但合同编通则不仅包含合同总则的内容,还涵盖了债的大部分一般性内容,可以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加强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一是增加指引性规范,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二是补充完善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三是将合同编通则中能够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具体规则尽量通过措辞予以明确。 合同编独立成编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实证法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4月25日视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明确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而“《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依据和准绳”,“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等特点”,应当以《民法典》的体系为基础,“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同时,“民法学研究要面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面向市场经济,面向中国实际需要,从而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虽然没有《民法典》而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也可以构建民法、合同法自主知识体系,但是,由于单行法的体系性较弱,且相互容易产生分歧,而许多分歧的解决常常借助于比较法理论解释,这就导致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自主性。《民法典》无疑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体系化的实体法基础。其中,《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无疑是最具有特色的部分——自罗马法以降,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无论是德国式样还是法国式样,其合同要么规定在债法中,要么作为财产的取得方式规定,都没有独立成编,且单独关于合同法的著作少之又少。而在我国,由于1999年《合同法》自成体系,且《民法典》将合同编独立成编,学者们关于合同法的著述非常丰富,这就为建立合同法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厚实的实证法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商合一的合同法规则构建模式 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模式之优劣比较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经验看,民商合一或者分离从来都不是理性的选择而是历史的产物。正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既然民法的某些领域作为特别私法从民法中剥离出来并非缘于体系上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必须从其他地方来寻找其中的原因。也许这里的原因主要是由历史造成的”。由我国的历史所决定,商人从来没有作为一个特殊阶层存在过,因此,我国《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历史的必然,可以说,是历史选择了民商合一。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民法典》也有限度地体现出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差别,例如,在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合同中,可以明显看出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