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促进了全民守法。《民法典》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及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这些典型案例涉及禁止名誉权侵权、禁止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禁止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知名艺人肖像权和姓名权保护、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侵害名誉权、可视门铃安装不得侵害邻里隐私权、禁止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强调任何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权利或利用网络空间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义务。一个案例胜过一摞文件,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发挥人格权编的价值引领作用,引导人们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和睦相处,引领社会向善、技术向善。可以说,人格权编的实施对法治观念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培育人格权的文化、强化社会整体的人格权保障理念以及维护人格尊严观念,进而助益实现全民守法。 (二)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 在当今世界,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包括基本民事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权利等三部分内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也是人之所以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将这些基本民事权利置于各类人权之首,充分表明了这类人权的重要性。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将宪法法律关于各项人权的保护性规定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也是制定和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宗旨。人格权编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推动了人权保障,使人权保障落实到民事权利保护层面。人格权编的实施在强化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第一,人格权编的实施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人格权编的实施进一步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地位。一方面,使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实现了从物质层面的财产权到精神层面的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形成了从重视财产权益到同等重视人格权益的价值转型。“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人格权编超越了传统以财产为中心的私法格局,将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和个人信息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使“人之为人”的存在价值得到全面确认,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之尊严的基础性法律。人格权编的实施满足了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人格尊严保护的强烈需求,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人格权编进一步将维护人格尊严的理念扩至人体胚胎、胎儿以及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生命尊严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生命尊严”不仅适用于活着的人,还可以扩展适用至胚胎、胎儿以及死者等的保护。 第二,人格权编的实施强化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彰显了对以生存权为首的基本人权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人格权编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就是落实保障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任何文明社会中,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权。对生命权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在各项具体人格权中,各种权利或利益的价值不同,其利益价值越高,受到的保护就越广泛和有力。《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在具体列举各项人格权益时,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置于各项人格权益之首,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基本指引。《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案例也体现了此种立场,例如,在“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劳动者享有两项请求权:一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项请求权之间并不具有排斥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劳动者仍有权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再如,在“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对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权编在强化对生命权保护的同时,将身体权扩张到同时保护个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严厉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规定了禁止性骚扰以及单位防范性骚扰的义务;并将健康权的内容界定为身心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方面内容。这为司法实践中保护个人的行动自由和心理健康提供了法律依据。健康中国不仅要保护个人的生理健康,也需要保护个人的心理健康,如果不保护个人的心理健康,则个人的生理健康也难以实现。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强化了对公民心理健康的保护。例如,在“Z某某、天津某某学校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心理健康,构成对受害人健康权的侵害。 第三,人格权编的实施落实了对精神性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根据社会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个人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生活与安全需求之后,其更深层的精神诉求便会凸显出来。人格尊严、名誉声誉、隐私自主、人格表达等精神性人格权益实现就成为人与人交往、社会参与、身份认同的核心需要,这种权利保护正是对精神性人格权在法律层面的回应。《民法典》全面维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构建了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让每个人生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成为充分关心人、爱护人、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法。人格权编实施以来,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一是扩充了受法律保护的精神性人格权益的类型。除各类具体人格权之外,人格权编还在肖像权部分对声音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为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保护声音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多起保护声音权益的案例。例如,在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擅自录制他人朗读内容,替换为AI合成声音后在其App上播放,构成对他人声音权益的侵害。二是扩张了精神性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人格权编在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内容的同时,也扩张了其保护范围。以隐私权为例,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隐私保护范围较为宽泛,不仅保护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还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为司法实践中保护私人生活安宁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笔者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以“生活安宁”为关键词,对《民法典》出台以来适用私人生活安宁相关规定的案件进行搜索,将案由限定在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两类中,共检索出56个典型案例,涉及摄像头类侵扰、公开私密信息类侵扰、信息媒介类侵扰以及窥探跟踪类侵扰等多种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权形态。在相关的案件中,法院要求行为人采取调整或关闭摄像头、拆除摄像头或删除相关录像、删除存储个人信息和不得非法存档等救济措施,以实现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三是增加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强化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事先预防;第一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并将其规定为一种非诉救济制度,便利实现人格权的及时救济与保护;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一些责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细化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如依据《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此外,人格权编还引入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突破了侵权领域,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救济。例如,在“陈某、李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服务,但其所交付的婚礼录像不能正常播放,导致原告无法查看自己婚礼的完整过程,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益,并支持了原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四是保持人格权类型的开放性。《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保护各种新型人格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诸多新型人格利益,如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平等就业权等。在典型案例示范下,这些新型人格利益也得到了一般人格权规则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