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施与未来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编实施五周年来,有力促进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了法治中国建设。人格权编的实施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有力强化了对人权的保障。人格权编的实施为互联网治理、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治理依据,为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生物科技的发展确立了底线规则。人格权编的实施促进了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但人格权编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格权编的实施效能,更好地保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未来有必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 人格权编 法治中国 人权保障 自主知识体系 一、人格权编实施的显著成就 二、人格权编实施的重点难点 三、人格权编实施的未来展望 四、结语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亮点。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至今已走过五载春秋,人格权编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一道,宛如坚实的法律灯塔,在守护私权、护航发展、引领治理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绘就了浓墨重彩的时代画卷。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谱写了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全面保护人格权的新篇章。在人格权编实施五周年之际,有必要总结人格权编的实施成果与经验,梳理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未来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初步建议。 一、人格权编实施的显著成就 (一)推进了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在我国,由于宪法不具有可司法性,法官不可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来裁判民事案件,因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民事立法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其相关民事权利规范方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裁判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全面贯彻了宪法确立的维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宪法》第37、38条)和尊重、保障人权(《宪法》第33条第3款)的原则,通过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为宪法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因而,强化人格权保护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通过人格权编的实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更为明确,从而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性规则。例如,《民法典》实施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后,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交警查手机通话记录等不当做法被纠正,充分发挥了宪法在保护公民人权、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格权编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促进了科学立法。人格权编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机关以人格权编为基础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领域法”(field of law),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大量的私法规范,据粗略统计,在该法74个条文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规范有53条。这些规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规范,其制定以《民法典》为基础,其解释、适用也应当基于《民法典》而展开。《民法典》所确立的保护人格尊严、保障民事权利等价值,是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原则。2020年制定的《生物安全法》也充分体现了人格权编的价值和理念。例如,该法第55条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采纳了《民法典》第1009条关于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循的规则。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第3款也吸收了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从而为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方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促进了严格执法。人格权编的实施为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基本准则,有力地规范了公权力的行使。一方面,人格权编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划定了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的边界,能够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个人的人格权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害,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人格权编的实施也为各级政府依法行使公权力引入了新理念、设定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必将有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例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规异地办案”“以刑化债”“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现象,立法机关制定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并在人格权编规定的基础上,专门规定了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的规则。另一方面,人格权编的实施要求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了有关机关的紧急救助义务,在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国家机关要及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以有效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此外,人格权编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促进了依法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落实严格执法。例如,《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在这些单位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大多属于职场性骚扰行为,行为人可能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款要求有关机关应当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等方式,有效防范性骚扰行为。在有关案例中,法院也明确要求有关单位要建立防范性骚扰的规则。 再次,促进了公正司法。人格权编是对中国过往立法与司法经验的总结,是对中国现实问题的立法回应,解决了中国实践中保护人格尊严的现实需求,充分彰显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人格权编为法院解决人格权纠纷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通过人格权编的实施,统一了裁判尺度。在人格权编实施后的第一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有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任务艰巨。人格权编构建了体系化的、完整的人格权裁判规则,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复杂疑难人格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人格权编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格尊严优先于财产利益等价值理念,关于确认和保护法定人格权益以及新型人格利益的规则,都为法官正确处理有关人格权的民事纠纷、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有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指导性案例和入库案例,其内容涉及一般人格权、名誉权侵害、肖像权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一些地方法院也专门发布了保护人格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