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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施与未来展望

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2-24 16:57:53 | 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是重构了民法的权利救济体系。人格权编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各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等内容,还丰富了人格权的救济规则,规定了许多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则,学界也围绕如何更好发挥其保护人格权的功能展开深入研究。例如,人格权请求权是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和损害预防机制,学者对更正、删除、回应权等请求权展开深入研究,以充分发挥其在互联网时代有效遏制网络侵权、净化网络空间等作用,从而形成互联网时代人格权的有效保护机制。人格权编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定与侵权责任规则一起,实现了人格权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的有机结合。人格权编有关人格权保护的特殊规定,也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有关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人格权编实施的重点难点


(一)拓展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

人格权编贯穿始终的基本价值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保护人格尊严是实现新时代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基本温饱解决之后,人民群众不仅要吃得好、穿得暖,还要活得有体面、有尊严。人格尊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随着人格权编的实施,人格尊严的保护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一是需要拓展一般人格利益。依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应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不断拓展其他“其他人格权益”。二是需要拓展生命尊严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生命尊严应当进一步拓展至胚胎保护。胚胎作为潜在生命,并非可任意处置的客体,胚胎的处置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全新挑战。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胚胎的纠纷已经开始出现,如著名的“无锡冷冻胚胎案”。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胚胎视同动产财物进行交付。笔者认为,胚胎是体现人格尊严的物,而非法律上的主体。胚胎既有人格尊严的属性,也是外在客体,对其不能作为一般的物处置。三是有必要引入“死亡尊严”的概念,确认死者生前预嘱的效力。“死亡尊严”强调的是在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治愈的情形下,自然人有权选择是否做创伤性的手术进行抢救。“生前预嘱”正是自然人在尚有判断能力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选择作出的自主表达。例如,在“张某甲、张某乙诉张某丙生命权纠纷案”中,张某丙母亲在生前预嘱不做创伤性手术进行抢救,张某丙尊重其意愿没有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张某甲与张某乙认为,张某丙在未告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决定放弃治疗,剥夺了母亲的生命权,侵害了其亲属利益,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在医学措施对于生命的延长已无能为力时,选择有尊严的死亡亦为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四是需要强化死者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第994条专门就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规定。这就将对个人生命尊严的保护延伸到了个人出生前与死亡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实际就是要保护死者尊严。这与中华民族“死者为大”、慎终追远的传统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实践中出现的擅自制作死者数字人,让死者数字复活后做代言,让死者数字人从事直播带货等,都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二)契合人工智能的发展

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而今正快步迈向智能社会。人工智能将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人工智能+”将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增长点。但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拓展民事权益内容和类型的同时,也引发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黑箱”与歧视、人工智能与伦理等问题,给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发展中所提出的人格权的保护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向善,增进人类福祉,确保人工智能在安全、可靠、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是我们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全新挑战:一是人工智能可以低成本、大规模地收集并交叉分析高度分散的个人数据,将行为轨迹、消费偏好、社交网络甚至心理状态整合为可预测的“用户画像”。个人隐私面临新的侵权风险。二是由于深度伪造技术的发展,AI可以模仿任何人说任何话,且深度伪造的成本极其低廉,因此极易发生滥用深度伪造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实践中,有的网络账号甚至借助AI数字技术仿冒公众人物通过直播、短视频等开展商业营销。三是随着AI的技术突破,数字复生、数字分身技术可以复刻兼具人生阅历与个性特质的数字人类:前者通过数字技术将死者进行数字化复活,帮助人们在离世后为亲友留存自己的声音与故事;后者通过大规模个人数据的训练形成一个虚拟的、自主的数字分身,该数字分身可以在数字世界中自主活动,给人造成本人亲自参与活动的假象。这些技术一旦被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遭遇栽赃陷害、恶意中伤等侵权风险。四是在算法环境中,即便是零散的公开个人信息,也可能被重新组合、自动推理并生成对个体具有更高敏感性的推断性隐私。故此,人格权保护应当契合人工智能的发展。

(三)应对自媒体时代的挑战

进入网络时代尤其是“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话语权在广泛的社交平台、短视频账号和内容创作工具中被无限扩散。信息流动的门槛被极大降低的同时,也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成本极其低廉,极易引发网络暴力、网络羞辱、“网络开盒”,不仅容易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特别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即在名誉、隐私或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风险时,可以要求平台或行为人迅速采取删除、屏蔽、停止传播等临时措施。而在自媒体时代,迫切需要通过强化停止侵害、更正删除权等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细化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具体程序和相关规则,来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格权救济措施的保护功能。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出现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网络侵权的案例(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在网络平台及以其他线下方式侮辱、诽谤申请人的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涉及申请人个人隐私的行为等),并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在某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视频光盘、抖音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中存在侮辱、诽谤申请人的信息,事实基本清楚,便直接颁发了禁令。这也表明法律需要有效应对自媒体时代对人格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四)回应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需求

我们已经进入了生物技术时代,基因测序、基因编辑合成等技术的迭代发展,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也为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最为典型的是脑机接口技术的发展。脑机接口技术中涉及对大量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获取——脑机接口技术的核心在于解读、捕捉和转化大脑活动信号,其实是对人类内在思维的探索,这些信号中包含了人类情感、记忆和思维等极其私密的神经信息,其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方面,神经信息的出现丰富了个人信息的内涵。这些信息属于个人最敏感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对个人造成重大损害。2023年,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拉哈尼(Nita A. Farahany)指出,神经技术如果没有保障措施,将会严重威胁人们的隐私、思想自由和自决权。另一方面,脑机接口可能使不法分子有机会从外部输入信息,干预甚至操纵脑机接口使用者的大脑活动。此类行为侵害的不仅是隐私,更是个体的“精神自主”和“认知自由”。生物与信息融合技术的共同隐患在于,技术主体对“人”的理解不断由外部行为维度扩展至内部认知维度,为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

总之,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格利益的范围,拓宽了人格权保护的边界。但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回应这些挑战,可谓是时代之问、实践之问,也是人格权编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人格权编实施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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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