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的追求与使命,是积极引领婚姻家庭法治观念、有序填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协调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引领婚姻家庭法治观念,应当倡导婚姻关系的忠诚性与责任性、维护婚姻关系的唯一性与合法性、协调婚姻关系的个体性与团体性、衡平婚姻关系的贡献性与补偿性;填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需要调整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财产关系、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责任承担、规范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财产给予、维护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的抚养利益;协调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则要维护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股权收益、调整放弃继承与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关系、细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监护职责、确定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所有权归属。实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司法解释的衔接与融贯,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进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共计23条,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发布的第二个司法解释,实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序衔接与规范补给,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回应了民众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新需求、新期盼,解决了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形成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策略、新措施,顺应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新观念、新认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述:“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共计91条,涉及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一)》回应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对于辅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效实施、准确适用、司法规范、权益维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解释(一)》是对原《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优化、完善与补充,尚有未竟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婚姻家庭司法理念需要完善与阐释,以应对婚姻家庭习俗与婚姻家庭纠纷的改革与治理。《解释(二)》在广泛征求意见、吸纳共识的基础上呼之而出、期其所望,既完善、补益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度规范,也衔接、补充了《解释(一)》的调整范畴与规范内涵,呈现出依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理念与决心,彰显出依法维护民众婚姻家庭权益、引领婚姻家庭观念的意志与信念,体现了中国法律的自主性与本土性。因为,“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明确了家庭成员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凸显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建设方向与追求目标——平等、和睦与文明。其中,互相忠实作为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中的基本红线与道德底线,是互相尊重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互相关爱的表征与体现;是我国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具体要求与行为边界,也是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要求与必要保障。尽管《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若婚姻关系主体实施了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原则的行为,也将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7条、第1091条、第1092条规定,承担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以及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债务的法律后果。为倡导、恪守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基本原则,确保一夫一妻制的贯彻执行,遵循“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理念与国家观念,维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抵御来自婚外第三人的财产侵害,《解释(二)》第7条规定具有四方面法律效力:一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其所实施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也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也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二是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而获益的婚外第三者,因上述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则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而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的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他人重婚、同居、通奸以及实施其他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其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应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同居、通奸以及实施其他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其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若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则可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规定蕴含如下司法理念:一是倡导婚姻关系的忠诚性,赋予无过错方依法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进而维护婚姻利益。即确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以及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彰显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属性、责任属性与伦理属性、道义属性。二是倡导婚姻关系的责任性,赋予无过错方依法维护夫妻个人财产的请求权,维护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的有机统一。即有效发挥夫妻共同财产的功能性与价值性,通过充分利用、妥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存权益与发展权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赡老育幼义务,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分享、财产所得等财产权益,切实承担婚姻家庭责任。因为,婚姻关系建构了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合致,即夫妻身份关系引发了夫妻财产关系并决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范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虽有平等处理权,但行使该平等处理权,应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除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则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财产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以及交易安全。至于善意第三人与婚外第三者,并非同一概念,其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效力均存在本质区别,故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