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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相亭 | 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6 16:19:18 | 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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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袁相亭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6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财产辩护旨在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免受不当的限制或剥夺。其以刑事诉讼中的财物为辩护对象,以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和量刑程序为辩护空间,是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以辩护的具体问题指向为基准,可构建由涉案财物辩护和财产刑辩护组成的二元财产辩护论。前者指向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合法性和范围适当性问题,以涉案财物为辩护对象,旨在保障被追诉人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财产权益。后者指向财产刑量刑的恰当性问题,以合法财产为辩护对象,旨在说服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财产刑的裁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将有效的财产辩护理念贯穿于涉案财物处置及量刑全流程,全面优化财产调查制度、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体系以及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和财产刑量刑的指控及审判程序,为财产辩护搭建良好的运行环境。

关键词

财产辩护  涉案财物辩护  财产刑辩护  刑事涉案财物处置  财产权保障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财产辩护的独立形态与二元理论

三、涉案财物辩护的对象限定及路径

四、财产刑辩护的对象限定及路径

五、财产辩护的全流程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财产权保障的问题不仅深刻影响着个人的生存与自由,还与一国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紧密关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在财产权保障已成为人权司法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与传统以被追诉人人身权保障为核心、围绕定罪与人身刑展开的人身辩护所不同的新型辩护形态,其针对的是刑事没收范围、财产刑量刑以及扣押程序的合法性等与被追诉人财产权保障直接关联的内容,我国学界称之为财产辩护。例如,美国的“James房产扣押案”中,被告James以控方在没有事先通知并经听证的情况下没收其房产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控方违背正当程序条款发回重审,被告获赔房产扣押期间的租金损失9.1万美元。又如,“王某受贿案”中,辩护律师以王某收取的189.5万元款项系其与行贿人长期同居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经济往来为由,说服二审法院撤销该部分的没收裁决。再如,“李某天价罚金案”中,辩护人认为应以商品的实际销售额而不是吊牌价作为计算罚金刑的标准,说服法院发回重审,该案罚金由2151万元改为199万元。然而,由于重人身轻财产的辩护传统,当前缺乏关于财产辩护的系统性研究。财产辩护的基本概念及范畴还处于模糊状态,导致辩护内容不清、进路不明,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规范化以及量刑程序的科学性不足,又加剧了财产辩护难以有效展开的局面,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辩护的理论及制度进行完善:

其一,财产辩护的基本概念及外延有待厘清。对于财产辩护,有学者提出对物之辩这一相近的概念,认为对物之辩针对的是公诉人的涉案财物追缴之诉。也有学者认为财产辩护是“被追诉人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针对刑事诉讼中‘查扣冻’财物措施的合法性、涉案财物追缴的公正性及财产刑建议的恰当性进行反驳或辩解的诉讼活动”。还有学者称之为涉物抗辩,指的是“涉物权利主体,在诉讼中围绕有争议的物及相关物权,针对专门机关的涉物处置主张,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诉求,并采取一定的诉讼行为以维护自身涉物权利”。可见,关于财产辩护的内涵仍未达成共识,实务界也存在将财产辩护与财产刑辩护相混同的情况,认为财产刑辩护囊括了刑事没收和财产刑中的辩护问题。概念的混乱导致财产辩护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存在偏差,进而引发研究对象究竟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抑或兼及二者的分歧。同时,财产辩护的外延尚未得到明确界定,在实践中表现为将其范围扩展至对财产性质犯罪的辩护,甚至将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保障问题也纳入财产辩护的范畴。那么,财产辩护的性质是什么、独特价值基础何在、构成要素有哪些等基础性问题未得到解决,难以为财产辩护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其二,财产辩护的实现进路需要进一步明晰。目前,实践已开始探索财产辩护的具体路径,但这种探索方式具有零散性和依附性。一方面,财产辩护的路径探索具有高度零散性,未形成系统性的辩护脉络。财产辩护实践多集中于申请解除涉案财物强制措施,或者在贪贿案件中围绕涉案财物的价值与范围,以及财产共有、抵押权优先等民事原理的运用开展。另一方面,财产辩护实践多依附于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未凸显出独立性。辩护律师在庭前没有做充分防御准备,仅在定罪和量刑的法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性地提出财产辩护意见,而这些意见往往缺乏必要的辩法析理及证据支撑,许多财产辩护未抓住有力辩点,难以被法官采纳。故需对财产辩护的实现路径进行梳理、总结,明确财产辩护的辩点何在,作出系统性规划,促使财产辩护全面、有序地展开。

其三,财产辩护所依赖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无论是202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推动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规范化进程,还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均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财产辩护的有效性问题。涉案财物处置和财产刑量刑普遍呈现流于形式的现状,法院往往只对财产相关事实进行书面或者间接审查,甚至存在将财产性判项转移给执行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这致使律师在开展财产辩护的过程中遭遇一系列制度困境,财产辩护意见往往缺乏与涉案财物处置及财产刑量刑相关证据的支撑,难以提供有力的理由反驳控方的涉案财物指控以及财产刑量刑建议,更难以说服法庭采纳财产辩护意见,财产辩护的成功率较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制度性问题,需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进行系统化改革,对量刑程序进行精细化改造,形成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处置并行的双重心刑事诉讼格局。这便需要对具体的制度规则予以完善。

有鉴于此,本文以财产辩护的理论构建和制度保障为思路进行研究。首先,抽象出财产辩护的基础理论问题,明确研究的逻辑起点,并根据问题指向之不同,构建包含涉案财物辩护和财产刑辩护的二元财产辩护论;然后,对比论述涉案财物辩护与财产刑辩护的性质、对象及实现进路;最后,从制度层面入手,为完善财产辩护的制度保障提出设想。


二、财产辩护的独立形态与二元理论


财产辩护是指以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免受不当的限制或剥夺为目标,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性以及财产刑量刑的恰当性所开展的辩护活动。随着国家日益重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财产辩护已然成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

(一)作为新兴辩护形态的独立性

财产辩护的独立性不仅体现为其具有不同于传统人身辩护的辩护目标、辩护对象与辩护空间,同时也表现在其与定罪辩护、量刑辩护的差异。

1.独立的辩护目标:保障财产权免受不当的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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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