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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相亭 | 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6 16:19:18 | 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针对处置正当性问题展开的涉案财物辩护

涉案财物辩护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性展开,辩护的重心在于涉案财物的性质,是一种开展于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后的特殊辩护形态。

首先,涉案财物辩护针对的是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性问题。在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中,涉案财物辩护针对查扣冻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展开,并寻求仅扣押不动产权利证书等财产干预力度较弱的强制措施执行方式。在先行处置程序中,对于易损耗、易变价、易变质等财物,辩护律师需申请办案机关启动先行处置程序,主动介入涉案财物的拍卖、变卖、委托管理等过程。在审前返还程序中,辩护律师需及时发现并制止办案机关将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返还给被害人,即便被追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将合法财产变现的合意,律师也需保障合意的自愿性。在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程序中,辩护律师主要针对控方提出的涉案财物处置意见展开辩护,质疑或者推翻控方在特定财物与犯罪之间建立的联系,证明被指控的财物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或者被告人对该财物不具有所有权,并对财物的价格评估提出异议,以说服法院准确认定涉案财物的范围与价值。

其次,涉案财物辩护将涉案财物的性质作为辩护重心。对涉案财物性质的争议旨在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诉讼原理上,除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是被告人合法财产以外,控方提出的追缴或没收请求所针对的涉案财物均应属于非法财产。由此启动的涉案财物裁判是为了查明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及价值,从而作出准确追缴、没收以及责令退赔等实体性处置裁决,其中对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是裁判结果是否准确之关键。因此,审判阶段涉案财物辩护的核心内容便是围绕特定财物是否系非法财产提供相应证据、发表辩护意见,从而促使法庭形成关于财产性质的争点,进而作出准确合理的认定。

最后,涉案财物辩护是一种开展于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之后的特殊辩护形态。根据解决的具体问题之不同,刑事辩护分化出定罪辩护、量刑辩护与涉案财物辩护三种样态。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基本遵循“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置”的顺序,刑事辩护的展开也相应按照定罪辩护、量刑辩护、涉案财物辩护的先后次序。在定罪阶段,辩方如果对指控存在异议,一般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展开定罪辩护。在完成定罪辩护的基础上,辩方通常会针对刑罚的质(刑种)与量(刑度)进行量刑辩护。在量刑辩论完毕后,再就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开展涉案财物辩护。由于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先于涉案财物辩护进行,其辩护效果会对涉案财物辩护产生一定影响,涉案财物辩护可以直接运用此前已经达成的共识展开。

(二)涉案财物辩护对象的性质辨析与范围限制

涉案财物辩护作为财产辩护的基本类型之一,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涉案财物为独立的辩护对象。刑事涉案财物是与犯罪及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的财产,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三类非法财产以及用于执行财产性判项的被告人合法财产。作为辩护对象的涉案财物之范围无需受到非法性限制,但应符合关联性与相当性之要求。

1.涉案财物不限于非法财物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涉案财物的性质,但将查扣冻的对象限制为证据,因此有观点认为涉案财物的范围应限定为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三项非法财产。不过,近来也有观点将涉案财物扩展至用于执行财产刑、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笔者认为,涉案财物不应被限定为非法财产,还应包含用于保障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合法财产。首先,针对合法财产的强制措施能促使涉案财物及财产刑量刑等财产性判项得以顺利执行,从而维护刑事司法的权威性,确保任何人不从犯罪中获利,实现犯罪预防功能并弥补被害人损失。其次,将合法财产界定为涉案财物有助于将查扣冻纳入正当程序的约束中,合理限制办案机关的财产干预力度,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权。最后,这种做法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普遍不局限于扣押非法财产的趋势。为了应对无法追缴原物的情形,部分成文法国家在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追征制度,并在刑事诉讼法中配备了针对非法财产的替代物或替代价款的扣押制度。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e条规定,在非法财产原物无法追缴时,可以扣押与非法财产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俄罗斯的扣押制度还发挥着保障罚金刑执行的功能。适当地与域外允许扣押合法财产的制度接轨也有助于畅通境外追赃渠道。

2.涉案财物的关联性约束

关联性是涉案财物的本质属性,是判断特定财物是否涉案的必备要件,也是财产辩护的突破口。关联性指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均强调涉案财物需受关联性约束。基于涉案财物包含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与案件有关意指与犯罪及财产性判项执行相关。非法财产的关联性体现在与犯罪相关,指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取得或者对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和促进性作用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大量与非法财产相关的证据能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法院不仅要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还需要在判决中单独对非法财产作出没收、追缴或退还的处置决定。此外,还存在相当一部分与非法财产相关的独立性财物事实,对这部分财产的查明则影响着涉案财物裁判的准确性。合法财产则是与财产性判项执行有关、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主要用于执行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在被害人损失未被全部退回的情况下,还包括赔偿被害人的部分。

3.涉案财物的相当性要求

对涉案财物的相当性要求,实质上是在涉案财物处置中贯彻比例原则,禁止国家过度干预被追诉人的财产权。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涉案财物的受干预范围是否对于干预目的之实现是适当、必要且合理的:一是与罪行严重性相当。根据罪行严重性调整涉案财物处置范围是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收的数额极为高昂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仅有违比例原则,也易引发被追诉人以及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故无论是审前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查扣冻,还是审判阶段对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没收、共同犯罪的退赔责任分配,均应与罪行严重性保持相当,避免出现明显失衡。二是适当考虑量刑情节。刑事没收的主旨之一是通过剥夺被告人从犯罪中获取的好处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的效果,而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恰好反映出被告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下降,通过刑事没收实现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也随之降低,故能对刑事没收的范围起到一定的影响或限制作用。基于此,德国的法院会根据再社会化的需要、经济状况、行为人之人格与犯罪情节,甚至被告澄清案情或自白的意愿等情节考虑是否减免刑事没收。我国法院在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之物时,可借鉴有关经验,适当考虑量刑情节对没收范围的影响。三是控制涉案财物处置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基本生活的影响。涉案财物处置有时会危及被追诉人甚至其抚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为促使被追诉人重返社会,避免影响无辜第三人,裁判者应尽可能做到不摧毁被告人及其抚养亲属的生存基础。

(三)兼顾程序与实体的一体化辩护进路

涉案财物辩护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从程序向度而言,涉案财物辩护围绕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展开,即涉财程序辩护;从实体向度而言,涉案财物辩护围绕涉案财物处置范围的适当性展开,即涉财实体辩护。

1.涉财程序辩护:保障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辩护所要实现的具体程序性目标之不同,涉财程序辩护可分为程序性涉财申请与程序性涉财争议。

程序性涉财申请旨在说服公安司法机关承认或者实现被追诉人的某种程序性权利或者程序性利益,主要存在于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与先行处置之中。在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中表现为:申请公安司法机关不采取转移财产占有的查扣冻措施。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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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