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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相亭 | 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来源:中国法学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6-26 16:19:18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以层次性合比例标准制约财产权干预

比例原则作为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以约束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的干预限度,从而实现国家行为产生的公共利益与受其侵犯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以及财产刑量刑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之干预,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财产辩护也得以运用比例原则提供的权力制约标准,判断公权力机关的财产处置是否恰当,并将其作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的依据,进而发挥修正不当处理之效果。

比例原则本身并未限定一个固有的审查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利益保护需要调整对手段的审查强度,设定层次性审查标准。那么财产辩护在根据比例原则提出辩护意见的过程中,也可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程度把握层次性的合比例标准。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先行处置这两项程序性处置可采取合理相关的审查标准,也即有合理依据相信特定财物对案件审理过程、处理结果及执行存在影响,或者不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该财物将会腐烂、贬值。辩护律师可根据侦查机关采取程序性涉案财物处置的依据是否合理,查扣冻的范围、先行处置的对象等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而决定是否提出程序性异议。而对刑事没收这项实体性处置则采取实质相关的审查标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特定财物专门用于犯罪,或者财物本身与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关联。辩护律师应以罪行严重性为基准,结合刑事没收对被告人基本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判断刑事没收的范围是否满足实质公正性要求。

3.推动涉案财物处置与量刑的诉讼结构优化

合理的诉讼结构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裁判者中立、控辩平等对抗是诉讼结构科学的基本要素。而当前的涉案财物处置以及财产刑量刑实践中辩方参与明显不足,迫切需要辩护律师及时、充分地介入,提升诉讼结构的科学性。一方面,辩方参与能够削弱审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行政化色彩。目前审前阶段的涉案财物处置呈现出公权力机关单方主导、被追诉人消极接受的非对称性二元结构,财产辩护能增强辩方事后救济的能力,提升辩方审前程序参与度。另一方面,辩方参与能够促使涉案财物裁判及量刑程序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关于涉案财物和财产刑的审理都存在辩方难以实质参与的问题。实践中,涉案财物的裁判往往采取概括没收的方式,法院仅笼统表述对被告人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追缴,而未具体列明没收财物的范围,实际决定权转由执行部门行使。财产刑则一般由法官自行裁量,既缺乏公开的裁量过程,也未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说理。有效的财产辩护能使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庭审全流程得到保障,辩方在法庭上辩驳控方关于涉案财物及财产刑的指控、出具证明财产相关事实的证据、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及财产刑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倒逼控方举示承载涉案财物性质、权属、价值、来源等信息的财产性证据,促使法官将财产相关事实纳入法庭审理范围,助推涉案财物处置及财产刑量刑从形式审理走向实质审理。

4.拓展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及评价体系

有效辩护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关注的是刑事辩护的质量,要求律师认真地、有意义地进行辩护;后者则以实现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为基点,强调辩护权及其保障机制。鉴于财产辩护实践面临辩护质量低下与缺乏必要制度环境这两方面的困境,本文从广义的角度分析有效的财产辩护问题。在此背景下,将有效辩护原则引入财产辩护,不仅旨在提升辩护质量,也是强化被追诉人的财产辩护权,为财产辩护的有效展开提供制度保障。财产辩护的提出及发展亦能对有效辩护的实现产生助益。一方面,拓宽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刑事辩护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对生命、自由、隐私等人身权的维护,还体现在对财产权的保障。辩方通过财产辩护对涉案财物处置及财产刑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为有效辩护的识别提供多元评估维度。财产辩护能否正常开展以及是否产生积极的效果,成为评价有效辩护是否达成的重要方面,同时新增评价财产辩护是否有效的独特标准。如因涉案财物处置及财产刑量刑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某一或整个诉讼阶段的财产辩护根本无法开展,则可将其识别为未能实现有效辩护的情形。

(三)建构以问题指向为标准的二元理论

根据辩护具体问题指向之不同,可构建由涉案财物辩护和财产刑辩护组成的二元财产辩护论:

涉案财物辩护,是为保障被追诉人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财产权益,围绕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合法性和范围适当性所展开的辩护活动。其指向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正当性问题,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处置程序是否合法、处置范围是否恰当等,在涉案财物处置的各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财产刑辩护,是根据事实及法律反驳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财产刑量刑建议,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及意见,围绕财产刑的有无及轻重所作的辩护活动。其指向财产刑量刑的恰当性问题,即法院是否应当判处财产刑,判处何种财产刑,以及所剥夺的合法财产数额是否准确。

涉案财物辩护与财产刑辩护解决的具体问题各不相同,在辩护对象、具体目标和实现路径等方面存在差异,却形成财产辩护这一对内相互独立、对外无法割裂的有机整体,原因在于两者的辩护对象部分重叠、辩护目标相互支持、辩护内容承接递进。

在辩护对象上,前者针对涉案财物进行辩护,涵盖用于执行刑事没收的非法财产和用于执行财产性判项的合法财产;后者仅以用于执行财产刑的合法财产为辩护对象,两者在辩护对象上存在一定重叠。关于刑事没收和财产刑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剥夺不能证明来源非法性的财产,系没收财产刑之本意;还有学者提到没收财产刑“其实起到取代刑事没收、减省证明财产非法性质或犯罪关联性的作用”。实际上,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中,财产刑与刑事没收是相互独立的,财产刑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一种财产性惩罚,刑事没收是恢复受损害的公私财产原状的一种强制性处分,两者之间界限分明。刑事没收针对《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三类与犯罪相关的非法财产,而财产刑针对的是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

在辩护目标上,涉案财物辩护与财产刑辩护相互支持。涉案财物辩护通过说服办案机关解除合法财产的查扣冻,能有效避免法庭简单根据在案财产判决财产刑数额的情况产生,为财产刑辩护发挥实质性作用提供可能性;财产刑辩护则通过说服法院免予判处或给予轻缓财产刑,促使涉案财物辩护通过预估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刑裁量结果,说服办案机关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查扣冻。

在辩护内容上,涉案财物辩护与财产刑辩护也相互影响。有效的涉案财物辩护能为财产刑辩护提供预演。围绕刑事没收展开的涉案财物辩护能够促使法庭区分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财产刑辩护得以在合法财产已被厘清的基础上论证其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同时,大量案件中的非法财产与犯罪数额等同,涉案财物辩护能强化非法财产范围认定的适当性,从而使财产刑辩护能够以此前已认定的犯罪数额为基础,围绕量刑基准和量刑幅度展开。涉案财物辩护还能通过制定适当的退赃退赔策略,保障退还或赔偿范围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发挥退赃退赔对财产刑量刑的积极影响。财产刑辩护则有助于提升涉案财物辩护在确定涉案财物范围方面的准确性。为保障财产刑的执行,实践中有对被追诉人财产进行扩大性扣押的倾向。辩护律师通过对财产刑数额的辩护,说服司法机关将与财产刑执行无关的财产排除在查扣冻的范围之外,能督促侦查机关遵守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规定,从而助力强制措施程序中涉案财物辩护的有效开展。


三、涉案财物辩护的对象限定及路径


涉案财物辩护以涉案财物性质的争论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从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和处置结果的适当性两个方面展开辩护活动。涉案财物辩护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需采兼顾程序与实体的一体化辩护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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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