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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 刘甜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机理、风险与防范

来源:法治视野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6-01-20 18:04:07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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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甜甜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文章导读

摘要:

综合认定强调对间接证据、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以及多元证据分析方法优势的发挥,有效实现了对印证证明的纠偏和优化,成为解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题的重要方法,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动我国刑事证明体系走向层次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综合认定却与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方法被错误扩充等潜在风险相伴生。基于此,除了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始终坚守证明标准、明确推定与概率型抽样取证不应被视为综合认定的具体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细化综合认定规则、吸纳新证据类型以及强化法官与被追诉人释明说理义务等进行体系化完善。


·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综合认定涉案犯罪数额的机理解读
(一)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内涵纠偏
(二)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运行原理
(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积极意义
三、综合认定涉案犯罪数额的潜在风险
(一)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概括性”易使证明标准被降低
(二)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自由性”易使裁量空间宽泛
(三)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外溢性”易使证明方法被扩充
四、综合认定涉案犯罪数额风险的体系化防范
(一)细化综合认定规则
(二)吸纳新型证据类型
(三)履行释明说理义务
五、结论


01

问题的提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犯罪对象的“不特定多数”,少则数十人,多则近百人,具有鲜明的涉众性。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迭代升级”,诈骗组织越发庞大,诈骗手段越发多元、资金交易也越发复杂与隐蔽。这都加剧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明难度。根据2025年的数据,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7.8万人,同比上升53.9%,全国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同比增长26.7%。这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目前处于高发态势。随着公安部持续深化与缅甸执法部门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越来越多的中国籍涉诈犯罪嫌疑人被移交至我国。基于此,如何构建合理可行的司法证明机制来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追诉人的涉案金额,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的财产损失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定性+定量”模式是我国在认定网络犯罪时所采用的主要模式。犯罪数额不仅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还影响刑罚的高低,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十分关键的证明对象。然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除了具有涉案数额庞大、牵涉人员众多的特点外,还因主要发生在虚拟空间而存在众多不真实、重复以及不易被发现的数据,这都使得证明犯罪数额存在重重困难。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证明难题为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结合被害人的陈述”,但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因被害人人数众多且部分被害人难以被找到,或者被害人仅对犯罪数额具有概括性认知,若继续采取传统的印证模式,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窒碍难行。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如,在“10·18”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件中,共有1500名被害人被骗约1.5亿元,但仅收集到38名被害人的陈述共计1100万元。又如,在杨某杰、杨某佳等诈骗一案中,认定2456名被害人被骗金额为336余万,但仅收集到6名被害人被骗金额为6.2万元的证言。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严惩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办理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意见》)第6条(一)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综合认定”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使用。但是,综合认定的性质为何,运行机理与具体规则为何,现有规定皆语焉不详。毋庸讳言,若始终无法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容易陷入两种极端:一是在印证理念的约束之下,因对综合认定的理解过于保守、特殊性认识不足而不敢适用;二是对综合认定的理解过于激进,将之视为类似于“打包量刑”的过度司法裁量而进行滥用。基于此,本文将追本溯源,对综合认定的应然逻辑进行界定,并相应解析司法实践当中对综合认定的错误应用,为有针对性地完善综合认定规则奠定基础,最后再提出完善建议与配套措施,希冀全面地、系统性地回应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需求。

02

综合认定涉案犯罪数额的机理解读

(一)综合认定犯罪数额的内涵纠偏
虽然已有多个法律规范提到“综合认定”,但未能细化界定其具体内涵。有观点将“综合认定”作为一种有别于“印证”的事实认定模式,并将抽样取证、推定等内容皆归于“综合认定”的项下;还有观点则认为“综合认定”本质上是一种与推定等证明方法相并列的事实认定方法。可以说,正是因为对“综合认定”的认识不清诱发了应用混乱。本文认为,可以对“综合认定”界定如下。
首先,综合认定并不应被视为独立的证明模式。综合认定作为单独证明模式的前提是其具有独一无二的鲜明特征与统摄证明的总揽作用。然而,综合认定仍是依据司法逻辑和证据推理进行裁量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贯彻。具体来说,该要求是指按照自由判断原则来进行证据的证明力评判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信。但囿于诉讼文化、程序设计以及证据规则的不同,各个国家对该要求的把握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后,还需要证据在形式上相互印证和支撑才会作出有罪认定。据此,印证仍属于依据司法逻辑和证据推理进行案件裁判。相比于印证,综合认定的裁量色彩更为鲜明与突出,并不要求每笔犯罪数额都有被害人陈述的支撑,而且更为崇尚法官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确信对全案作出综合判断。需注意的是,印证规则尚未达到单独支撑我国证明模式或是证据制度的“分量”,遑论仅以网络犯罪作为主要运行场域且裁量程度更高的综合认定,因此不宜将综合认定视为一种独立的证明模式。
其次,综合认定是对印证证明方法的优化和完善。印证对证据的客观性、全面性以及结论唯一性的追求,既可能造成机械化、粗糙化的印证,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搜集到相关证据而“由证到供”人为制造证据以满足印证要求;又可能产生“不充分”的印证,如因仅聚焦于证明方向一致性的内容而忽视大量不一致的案件情节。两者都可能引发冤错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综合认定的运用有利于化解此些弊端,这是因为:其一,不再僵化追求证据的全面性。在杨某杰诈骗一案中,仅搜集到了6位被害人的口供,但通过对微信转账的倒查综合认定被害人数为2465人,共计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即不再固守有直接证据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传统思路,对证据类型的搜集、适用与认定等更为灵活。其二,对证据的认定更为精确与细致。因直接证据的缺失,侦查机关不得不收集更为多样化的证据,这强化了案件证明逻辑的严谨性。举例而言,因间接证据仅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段,办案人员需要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并根据间接证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细致推理来实现各信息之间的环环相扣,从而加深了案件的推理程度。又如,在收集辅助证据时,辅助证据虽不能直接揭示案件事实,但能够支持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在多个辅助证据的聚合作用下会显著提高犯罪事实为真的概率。其三,注重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除了要求证明结论的“唯一性”,综合认定还强调案件证明的整体性,整体性是指“证据原子与证据组合、正向信息与反向信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结果证据与过程证据、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所形成的认知体系。”在宋某虔等人诈骗一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公安机关未能查获诈骗平台后台数据,但起诉书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金额系根据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电脑提取工资表,结合涉案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综合认定,该数据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即注重对数据获取过程进行说明,通过结合结果与过程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整体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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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昊一